同一场地签订两份服务协议已支付一份物业费能否要求返还?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2民终3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租人与两个不同主体就同一办公场地分别签订内容重叠的物业服务/场地服务协议,且已被生效判决要求向其中一个主体支付对应期间物业费的,能否要求另一个主体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2民终37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具有既判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法院会直接采信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其次同一办公场地在同一时间段内客观上无法存在两套完全独立的物业服务履行体系,若承租人已被生效判决判令向其中一个服务提供方支付对应期间的物业费,另一主体仅举证参与场地整体运维、无法证明其提供了独立于生效判决确认的服务之外的专属服务的,已收取的服务费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前款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某有限公司承租北京33号院西楼作为办公场地,先后与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某公司签订《场地服务协议》,约定由两方分别为其提供场地安保、保洁、设施维护等相关服务。后某服务有限公司起诉某有限公司索要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15日的物业费,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某有限公司支付该费用且已执行完毕。某有限公司遂起诉要求某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5日的场地服务费56万余元。
争议焦点:某公司是否实际为某有限公司提供了独立于某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内容之外的专属场地服务。
法院观点:生效判决已确认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对应期间的物业服务,某公司提交的燃气费发票、维修合同、支付记录等证据仅能证明其参与了场地整体运维,无法证明其针对某有限公司承租的特定区域提供了独立的专属服务,且同一区域客观上无法并存两套独立服务体系,某公司也未能提交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相反证据。
裁判结果:一审、二审均判令某公司返还某有限公司服务费566195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某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京02民终375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承租办公场地时,务必厘清场地的产权、租赁、物业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签订服务合同前核实服务提供方的资质与授权,避免与多个主体签订内容重叠的服务合同,防止出现重复付费的风险;
- 若遇到多方同时索要物业费/场地服务费的情况,第一时间固定各方服务内容、授权资质的相关证据,暂停付费,优先通过协商或诉讼厘清合法服务主体,不要盲目同时向两方付费,扩大自身损失;
- 若已出现重复付费情况,需收集生效裁判文书、付费凭证、对方未实际提供专属服务的相关证据,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