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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了职业技能培训没上课能要求退培训费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2民终3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消费者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后,培训机构无法举证证明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的,消费者能否要求退还培训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2民终377号生效判决解答:教育培训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其中培训机构负有举证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对应培训服务的责任。若培训机构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第三方存在课程合作关系,无法证明消费者已实际接收、使用了约定的培训课程,也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实操指导、考核等其他核心义务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向消费者退还对应比例的培训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2年7月,张某向某教育公司支付培训费6800元,双方约定由该公司为张某提供催乳、产后康复相关的线上课程、线下实操指导、考核、发证及合格后推荐实习的全套服务。后张某主张该公司未提供任何培训课程,仅直接发放了证书就推荐实习,不符合合同约定,遂起诉要求退还培训费。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无法举证已提供线上课程,酌情判决其退还张某培训费6000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与第三方公司的课程合作协议、订单截图等证据,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张某已实际接收并使用了线上课程,也无证据证明该公司提供了线下实操、考核等服务,张某因未完成培训拒绝实习具有合理性,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京02民终377号
  • 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消费者而言,报名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时,要注意留存好书面培训合同、付款凭证、与机构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等材料,明确约定培训内容、时长、师资、服务标准等核心条款,不要轻信机构的口头承诺,发现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要及时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 对教育培训机构而言,首先要确保自身具备相应的培训资质,其次在提供培训服务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服务交付的相关凭证,包括学员签收课程的记录、学习系统的学习时长数据、线下实操的签到表、考核记录等,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