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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把员工借款直接抵扣工资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2民终3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员工向公司借款后,公司能否直接从欠付工资中抵扣?

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经常会遇到类似问题:员工在职期间曾向公司借款、预支款项或发生其他费用,公司尚未发放工资时,能否直接把这笔借款从工资里扣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6)京02民终399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较有参考价值的判断: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承担的法定义务;员工借款通常属于另一项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明确约定或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同意以借款抵扣工资,且劳动者明确不同意抵扣的,用人单位单方抵扣工资,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2民终399号生效判决分析: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地认为“员工欠公司钱,公司就可以不发工资”。工资具有劳动报酬属性,关系到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司法实践通常会对工资扣减、抵扣采取较为审慎的审查标准。

本案中,某公司认可尚欠许某2024年5月工资16091.29元,但主张许某曾向公司借款16000元,应当与工资相抵扣。法院没有支持公司的核心原因在于:

  • 第一,工资支付与员工借款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工资源于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履行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员工借款则更接近民间借贷或内部借款关系。
  • 第二,公司未证明双方就“借款可直接抵扣工资”达成明确合意。法院特别关注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借款协议、工资抵扣授权书等书面依据。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可以直接扣工资。
  • 第三,劳动者明确不同意抵扣。在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主张抵扣,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克扣或拖欠工资。
  • 第四,公司仍可另行主张借款返还。法院并不是否认公司可能存在借款债权,而是认为该借款争议应通过另案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不能当然阻却工资支付义务。

因此,征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对用人单位的启示非常明确:如果确实存在员工借款、预支工资、备用金未核销等情形,应当提前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还款期限、能否从工资中扣回以及扣回比例,否则在诉讼中很容易出现“借款可能存在,但工资仍须先付”的结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征和律所提示:即使民法典规定了抵销制度,但劳动报酬具有特殊保护属性。涉及工资扣减时,还要结合劳动法律法规、工资支付规则以及双方是否存在明确书面约定综合判断。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许某原系某公司员工。2024年5月,许某工资标准为18310元,扣减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后,实发工资应为16091.29元。某公司认可未支付该月工资,但主张许某曾向公司借款16000元,应当从工资中抵扣。

许某不同意抵扣,认为公司支付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承担的法定义务,借款即使存在,也属于另一独立民事法律关系,公司应另行主张权利。

争议焦点

本案围绕的最大争议是:某公司能否以许某存在16000元借款为由,直接抵扣其应发工资16091.29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某公司认可欠付工资,故应予支付。关于某公司要求许某偿还借款并主张与欠付工资抵扣的意见,法院认为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在许某不同意抵扣的情况下,不予采纳,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而员工向单位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二者法律性质不同,权利义务内容亦不相同。某公司虽主张借款是因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正常发放工资而形成的“预支工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借款抵扣工资达成明确合意,也没有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约定该借款可直接从工资中扣除。因此,在许某明确不同意抵扣的情况下,某公司单方主张抵销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应支付许某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工资16091.29元;某公司关于借款抵扣工资的主张未获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京02民终39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希望在员工借款、备用金、预支款项与工资之间建立扣回机制,不能只依赖口头沟通或财务单据,而应当在制度和证据上提前闭环。

  • 1. 借款性质要写清楚。如果是普通借款,应写明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逾期责任;如果是预支工资,应明确属于哪一期间工资、如何在后续工资中冲抵。
  • 2. 工资扣回要有明确授权。建议通过借款协议、工资抵扣确认书、员工签收确认等方式,明确员工同意在何种条件下、以何种比例从工资中扣回。
  • 3. 扣工资不能突破法定限制。即便员工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应注意《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关于每月扣除比例和最低工资保障的要求。
  • 4. 员工不同意抵扣时,应谨慎单方操作。若公司证据不足,贸然停发或少发工资,可能引发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甚至劳动监察风险。
  • 5. 关于律师费损失,不能当然要求员工承担。本案中某公司还主张许某多次申请仲裁构成恶意,应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元,但法院认为劳动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属于行使法定救济权利,公司未能证明许某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程序,因此该项请求也未获支持。

对劳动者而言,如果公司以“你欠公司钱”为由拒发工资,应及时固定工资标准、考勤记录、工资条、银行流水、借款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劳动仲裁依法主张工资。对用人单位而言,如确有员工借款未还,应在工资支付之外,依据借款证据另行协商、仲裁或诉讼处理,避免把普通债权争议简单转化为工资扣发行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