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方能否因不认可包工头考勤工资单而拒付劳务费?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2民终4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工程项目中,实际施工管理人或包工头向工人出具工资结算单、考勤表后,如果总包单位认为这些材料是“单方制作”“金额不清”“可能不真实”,总包单位能否据此拒绝对拖欠劳务费承担清偿责任?
这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2026)京02民终403号 劳务合同纠纷中争议最集中的问题。该案对建设工程领域劳务费追索、总包单位用工监督责任、欠薪证据审查均具有较强参考价值。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2民终403号生效判决分析:总包单位不能仅以“不认可包工头工资单、考勤表”为由当然免除责任。法院通常会综合审查以下因素:工人是否实际进入项目提供劳务、是否接受实际施工管理人管理、欠薪结算单是否有出具人确认、其他工人或权利人是否认可、总包单位是否履行了实名制管理及工资支付监督义务,以及总包单位自身证据是否与其抗辩相互矛盾。
在本案中,某公司作为总包单位提出:郭某主张的25000元劳务费主要依据胡某出具的手写结算单、考勤表和工资单,证据不充分,且郭某对欠薪月份、款项性质、工资构成等陈述存在变化,因此总包单位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但法院没有采纳该抗辩。关键原因在于:
- 第一,欠款基础并非完全孤立。胡某认可欠付劳务费,某公司1对出勤天数、工资标准、欠付金额亦无异议;郭某1确认相关劳务费可由郭某主张,并承诺不再重复主张。
- 第二,总包单位未能反证工资单、考勤表虚假。某公司仅提出“可能伪造”“与案外人陈述不一致”等意见,但没有提交足以推翻郭某等人出勤及欠薪事实的有效证据。
- 第三,总包单位自身提交的工程进度材料削弱了其抗辩。某公司称工人工资已经全部付清,但其提交的形象进度表显示涉案项目至少在2023年9月仍存在施工情况,这与其“工资全部结清”的说法并不一致。
- 第四,总包单位负有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义务。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总包单位,没有证明其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进行过有效监督,且其与某公司1、胡某之间工程款结算仍有争议,因此对劳务费拖欠亦存在责任。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的裁判逻辑并不是“只要包工头写了欠条,总包单位就必然付款”,而是强调:在建设工程劳务用工链条中,总包单位如果没有建立和留存完整的实名制考勤、工资支付、代发工资、分包管理资料,一旦发生欠薪纠纷,仅靠否认工人证据,往往难以摆脱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新案例
一、基本事实
某公司系涉案项目总包单位,后将项目发包给某公司1。胡某以挂靠形式承接涉案工程,并负责人员招聘、现场管理等工作。郭某经胡某招募进入项目,与郭某1等人共同在涉案项目提供劳务,工作内容包括人工施工及部分辅料提供。
项目施工过程中,胡某制作出勤及工资表,并最终与郭某进行结算。2024年1月1日,胡某向郭某出具结算单,载明石材干挂工程总款、已付款及尚欠25000元。郭某主张该25000元为其与郭某1的劳务费。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是:在某公司不认可工资单、考勤表及欠款金额的情况下,其作为总包单位是否仍应对胡某、某公司1拖欠的劳务费承担清偿责任?
三、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等人经胡某招募进入工程项目,日常接受胡某管理,分别考勤和发放薪资;胡某确认欠付金额,某公司1亦对出勤、工资标准及欠付金额无异议,因此胡某应承担支付责任。胡某与某公司1之间存在违法挂靠行为,某公司1与胡某应先行连带支付劳务费。
对于总包单位某公司,法院认为其负有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的义务。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有效监督;其提交的工程形象进度表又显示2023年9月涉案工程仍有施工情况,与其称工人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的意见不一致。因此,某公司应对胡某、某公司1应付而未能支付的劳务费承担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某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工资单及考勤表存在虚假情形;其作为总包单位未尽监督义务,且与某公司1、胡某之间工程款结算仍有争议,对劳务费拖欠事宜存在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四、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胡某、某公司1连带支付郭某劳务费25000元,某公司对上述劳务费承担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京02民终403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 案件类型:民事二审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建设工程劳务费纠纷中,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实际施工管理人、班组工人之间常常存在“合同链条不清、考勤资料混乱、工资代付不规范、工程款和劳务费混同”的问题。一旦进入诉讼,法院并不会只看某一张欠条或某一份考勤表,而是会围绕劳务提供事实、管理关系、支付记录、工程进度、实名制资料、各方陈述是否吻合进行综合判断。
1. 对总包单位:不能只做“工程款结算”,还要留好“用工监督证据”
总包单位如果希望降低清偿责任风险,应当重点建立并留存以下材料:
- 分包单位及实际施工人员实名制台账;
- 进场、退场、考勤、工资确认记录;
-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代发凭证;
- 每月工资支付公示、工人签收或银行流水;
- 对分包单位欠薪风险的书面催告、整改通知;
- 工程进度与用工人数、工资发放之间的对应资料。
如果总包单位在诉讼中只能说“我不认可包工头的表”,却拿不出自己管理项目形成的反证材料,抗辩力度通常较弱。
2. 对工人或班组负责人:结算单要写清“劳务费”还是“工程款、材料款”
本案中,某公司曾质疑25000元到底是人工工资、材料款还是包活尾款。征和律所建议,工人或班组负责人在结算时应尽量写明:
- 劳务发生的项目名称和施工部位;
- 具体人员、出勤天数、日工资标准;
- 已付款金额、欠付款金额;
- 欠款性质为劳务费、工资,还是包含材料费;
- 如代其他工人主张,应取得书面授权或确认。
如果结算单表述含糊,后续很容易被对方抓住“款项性质不明”进行抗辩。
3. 对分包单位或挂靠方:违法挂靠不能成为逃避工资责任的理由
本案中,胡某挂靠某公司1承接工程并管理人员。法院认定胡某与某公司1对拖欠劳务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实践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关系越复杂,越需要各方注意:内部工程款纠纷不能对抗工人合法劳务报酬请求。先向工人支付后,再根据内部合同、结算关系另行追偿,往往是法院更倾向保护劳动报酬的处理路径。
4. 对类似纠纷当事人:诉讼前应先做证据分层
征和律师事务所建议,遇到类似劳务费纠纷,应将证据分为三层准备:
- 第一层:劳务事实证据。如进场记录、工作照片、施工群聊天记录、现场管理指令、考勤表。
- 第二层:金额计算证据。如工资表、结算单、日工资标准确认、付款流水、欠款确认书。
- 第三层:责任主体证据。如总包合同、分包合同、挂靠事实、项目管理人员身份、工资代付记录。
证据越能形成闭环,越有利于法院认定欠薪事实和责任主体。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