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仅凭证人通话记录催款能中断诉讼时效?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2民终5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债权人仅提供证人证言、无通话内容的通话记录主张曾催要货款,是否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2民终523号生效判决分析: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需要举证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效向义务人提出了履行请求。仅提供无内容佐证的通话记录、利害关系人证言,且对方不认可催款事实的,无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的诉请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最新案例
2015年某1公司与某2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某2公司向某1公司采购工程材料,总价95万元,10%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后双方又产生41041元的合同外增补货物交易。双方均确认合同质保期于2017年1月届满,某2公司尚欠9.5万元质保金及增补货款未付。
2025年某1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2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主张2016年至2024年期间多次通过上门催款、电话催款方式主张权利,提交了证人证言、通话记录作为证据,但某2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某1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通话记录无法显示通话对象身份及催款内容,无法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效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已届满,最终判决驳回某1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京02民终52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货款催收一定要留存有效凭证:建议优先通过EMS邮寄书面催款函、发送实名认证的微信/短信/邮件的方式催款,明确载明欠款金额、催款意思表示,同时留存快递签收记录、消息送达截图;如果通过电话催款,应当全程录音,明确告知对方身份、催款事由及金额,留存完整录音文件。
- 诉讼时效届满前3个月如果对方仍拒绝付款,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 对于合同外的增补交易,应当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者由明确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交易内容、金额,避免后续对方否认交易事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