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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已退货款能否要求返还货物?无法返还折价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2民终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因卖方产品质量不合格解除,卖方已按生效判决退还货款、赔偿买方损失后,能否要求买方返还已交付的货物?若买方擅自处置货物导致无法返还,折价补偿金额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2民终57号生效判决解答:买卖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是双向义务,卖方已履行退款、赔偿损失义务的,有权要求买方返还已交付的货物;若货物无法返还,买方应当支付折价补偿款,具体金额会结合合同解除过错方、双方是否尽到通知/配合提货义务、货物本身残值、仓储费用承担等因素综合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真实案例

2021年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任丘某门窗有限公司定制111樘铝制防火门,合同总价款36万余元,约定门板厚度为3毫米。后因门窗公司交付的防火门厚度不符合约定,被项目方要求退场,装饰公司起诉要求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生效判决判令门窗公司退还货款34万余元、赔偿装饰公司损失13万余元。

之后门窗公司另行起诉,要求装饰公司返还111樘防火门,无法返还则按合同价款赔偿36万余元。法院查明:装饰公司曾于2023年发函通知门窗公司到指定地点提货,但门窗公司未及时配合处理;2025年装饰公司未经门窗公司同意,将存放3年、经过拆装的定制防火门按废品变卖;案涉货物为特殊定制产品,无合格证、无法二次流通,残值较低。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货物残值、仓储费用等因素,酌定装饰公司赔偿门窗公司折价款5万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京02民终5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是双向义务,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履行自身退款/退货义务后,均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对应返还义务;
  • 买方留存解除合同后的退货时,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明确通知对方提货的时间、地点、逾期不提货的后果,留存完整送达证据,避免后续被认定为擅自处置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 卖方收到提货通知后要及时对接提货,避免长期存放产生高额仓储费、货物贬值损失,若提货受阻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可申请公证固定货物情况;
  • 若货物确实无法返还原物需要折价的,建议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残值,不要单方处置货物,否则容易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