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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承租车辆的驾驶人能否主张车辆维修费?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2民终9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驾驶承租车辆的受害人,是否具备主张车辆维修费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2民终920号生效判决解答:承租车辆的驾驶人完全具备主张车辆维修费的诉讼主体资格。一方面,驾驶人本人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人,本身就有权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失;另一方面,即便车辆登记在第三方名下,只要驾驶人是合法承租使用车辆,且垫付维修费的出租方明确出具书面说明同意由驾驶人主张并收取相关费用的,驾驶人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与车辆维修费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肇事方索赔车辆维修费、施救费等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真实案例

2025年4月30日,马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房山区某路口闯红灯后肇事逃逸,交管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驾驶承租轻型厢式货车的魏某无责。事故造成魏某受伤、其驾驶的车辆损坏,魏某起诉要求马某等人赔偿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一审法院结合证据酌情支持了魏某的部分诉讼请求,马某不服上诉,主张魏某不是车辆所有人,维修费由车辆出租方支付,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魏某作为事故受害人有权主张人身损失,同时其是车辆合法承租人,出租方已经出具书面说明同意由魏某主张车辆维修费,魏某主体适格,最终判决驳回马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京02民终920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如果驾驶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留存好车辆租赁协议、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明合法使用权的材料,避免后续主体资格争议;
  • 如果车辆维修费由出租方或其他第三方垫付,一定要让垫付方出具书面说明,明确同意由驾驶人主张并收取相关赔偿款;
  • 当事人对车辆维修费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法院释明仍不申请鉴定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肇事逃逸属于商业三者险的法定免责情形,逃逸方需要自行承担交强险限额之外的全部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救助伤者,切勿逃逸。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