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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后遇拆迁政策调整卖方可否主张情势变更索要差价?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3民终11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履行多年后,因拆迁政策调整卖方需补交部分购房款,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买方补偿差价、拒绝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3民终1193号生效判决解答:上述情形不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卖方无权要求买方支付房屋差价,需依约履行协助过户义务。首先,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属于交易主体应当预见的正常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要求的“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重大变化”;其次,拆迁政策调整仅约束卖方与拆迁方,属于二者之间的独立法律关系,与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无关,且政策调整后卖方实际获得了更高的拆迁补偿,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卖方主张的差价补偿诉求无法律和合同依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真实案例

2010年王某将其拆迁所得安置房以43.88万元价格出售给何某,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王某无条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何某将该房屋以92.5万元价格转售给赵某,王某作为原房主在三方合同上签字,确认有义务无条件协助赵某办理过户。2019年当地拆迁补偿政策调整,王某需补交部分购房款,但同时也因政策调整获得了比原方案更高的拆迁补偿。2025年王某将案涉房屋登记至自身名下后,拒绝配合赵某过户,并反诉要求赵某支付差价补偿款29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王某、何某依约配合办理过户,驳回王某的反诉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价上涨属于商业风险,拆迁政策调整不影响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王某不存在利益受损情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京03民终1193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易拆迁安置房等特殊性质房屋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后续因政策调整产生的费用承担主体、过户时限及违约责任,避免后续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2. 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条件极为严格,普通市场价格波动、仅涉及一方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均不属于情势变更范畴,交易主体不得以此为由随意违约索要额外费用,否则不仅诉求无法得到支持,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买方购买房屋后需及时督促卖方办理过户手续,完成产权变更登记,避免卖方因房价上涨等原因反悔,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