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企业打车异常,公司能直接开除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3民终1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员工使用企业打车账户出现“发单位置异常”“疑似代叫”等敏感订单,公司能否直接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很多互联网企业、销售型企业、外勤岗位和使用企业出行平台的员工都会遇到的现实问题。征和律师事务所注意到,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并不会只看“订单是否异常”,而是会进一步审查:企业用车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向员工公示或告知、员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公司是否采取了与过错相匹配的处理措施。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3民终163号生效判决分析:员工企业打车订单异常,并不当然等于公司可以直接开除。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少需要证明三层事实:第一,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第二,员工确实实施了制度所禁止的行为;第三,该行为在次数、金额、主观恶意、损害后果等方面已经达到“严重”程度。
在本案中,公司主张员工谭某存在四笔企业打车异常订单,单笔金额约17元,并据此以“违规打车、违反诚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二审法院认为,员工用车管理制度未有证据显示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对劳动者并不当然具有约束力;同时,即便存在异常订单,也应结合具体情形和后果适用相应处理措施,而不能忽视比例原则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征和律所认为,本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较强参考价值:企业发现员工报销、打车、考勤等存在异常时,应当先固定证据、核实事实、给予申辩机会,并根据制度层级采取警告、追缴、限制权限等递进处理;劳动者则应对异常订单及时作出真实、完整说明,保留沟通记录,避免被公司单方定性为“诚信问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谭某与某1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高级社群转化主管。2025年4月2日,某1公司向谭某发送《辞退通知书》,称因谭某“违规打车、违反诚信”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提交的企业打车记录显示,谭某有四笔企业支付订单被标记为“敏感订单”,订单金额单笔约17元,异常原因包括发单位置异常、疑似代叫等。
争议焦点:某1公司能否以企业打车异常订单为由,认定谭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某2公司是否应基于交叉用工、混同用工情形承担连带责任,也是本案中与给付责任相关的重要问题。
法院观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就解除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首先,某1公司未能证明员工用车管理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因此该制度对劳动者并不当然具有约束力。其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比例原则。案涉四条企业打车订单金额均约17元,谭某的行为并未达到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程度,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应属违法解除。
同时,法院结合工商信息、公司网站截图、工作地点照片、钉钉系统信息等证据,认定某1公司、某2公司在日常管理方面互有交织,存在对谭某交叉使用的情形,故维持一审关于某1公司、某2公司承担用人单位项下给付义务连带责任的认定。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驳回谭某、某1公司、某2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某1公司、某2公司应向谭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8324.35元,并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3118.11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京03民终163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企业处理员工报销、打车、考勤、费用审批等“诚信类违纪”问题时,不能简单把“系统提示异常”等同于“严重违纪”。尤其在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最严厉处理措施上,法院通常会从制度合法性、员工知悉情况、事实查明程度、损失大小、处理梯度和比例原则等方面综合审查。
对用人单位而言,征和律所建议重点做好三项工作:第一,涉及劳动纪律、费用报销、企业用车、考勤奖惩等制度,应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会议、征询、协商、公示或签收证据;第二,发现异常订单后,应让员工书面说明,必要时调取平台数据、定位记录、工作安排、考勤情况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第三,制度中如果已经设置“说明异常原因、限制发单、追缴费用、警告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不同处置层级,应结合金额、次数、主观恶意和损害后果逐级适用,避免因处理过重被认定违法解除。
对劳动者而言,如果遇到企业打车、报销或考勤异常被公司调查,应及时保存订单详情、工作沟通记录、领导安排记录、到岗或取物证明等证据,并尽量通过书面方式作出真实说明。若公司未核实事实即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围绕“制度是否有效、是否已告知、事实是否属实、是否达到严重程度、解除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主张权利。
本案还提示一个延伸风险:关联公司之间如果存在共同办公、统一系统管理、交叉安排工作、岗位和业务高度重叠等情况,即便劳动合同只与其中一家公司签署,法院仍可能根据实际用工情况认定多家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征和律师事务所建议关联企业在人员调配、项目合作、管理权限、薪酬支付和劳动合同主体方面保持清晰边界,避免因交叉用工引发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