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了培训课程能否以机构未履约为由拒付培训费?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3民终2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学员接受教育培训服务后,能否以机构未足额提供课时、未兑现就业推荐承诺为由拒付剩余培训费?合同约定的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条款是否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3民终20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依法成立的教育培训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主张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没有充分证据支撑的主张不会被法院支持。其次,若就业推荐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费附加服务,并非培训费对应的核心合同义务,学员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全部培训费。最后,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的,只要守约方提交了律师费实际支出的合法证据,法院会支持其律师费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2年9月,金某与北京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培训协议》,购买数据分析类培训课程,培训费合计29800元,约定分期付款,逾期付款的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成本,双方同时约定将培训费债权转让给某保理公司。后金某仅支付4期费用后就停止还款,教育培训公司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回购了该笔债权,随后起诉要求金某支付欠付培训费36332.16元、利息及4000元律师费。
金某抗辩称培训机构课时不足、未兑现就业推荐承诺属于违约在先,且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律师费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不应被采纳。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金某支付全部欠付费用、利息及律师费,金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金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机构未履行培训义务,就业推荐属于免费附加服务不能作为拒付培训费的理由,机构已提交律师费支出的合法证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京03民终204号
- 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消费者报名培训课程时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明确区分核心服务和附赠服务的边界,若就业推荐、考证包过等内容属于核心需求,要明确写入合同条款,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2. 培训过程中若发现机构存在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况,要及时留存打卡记录、沟通记录、课程质量不符的证据等,切勿仅以口头抗辩就停止付款,否则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额外成本; 3. 采用分期、保理模式支付培训费的,要留意债权转让的相关约定,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要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避免产生逾期违约金、律师费等不必要的损失; 4. 培训机构也要规范合同条款,留存好学员打卡、作业提交、考试记录等履行服务的证据,债权转让后要及时通知债务人,降低后续维权的举证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