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员工委托造价咨询母公司要不要付费?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3民终32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作过程中,对方关联公司的员工委托我方开展服务,完成工作后对方以“该员工不是我司人员、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付服务费,能否向对方主张付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3民终326号生效判决解答:只要委托事项属于双方合作惯例范围内、对接人对外以对方公司名义开展工作、我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对接人有代理权的,即使对接人属于对方关联公司员工,对方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如果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但对方明确表示拒收发票的,我方无需先行开票即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某1公司与某2公司2018年签订《造价咨询业务战略合作协议》,约定某2公司委托某1公司开展造价咨询服务,协议到期后2019-2021年双方未续签书面协议,但仍按原合作模式开展业务:某2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委托项目,某1公司完成工作后提交成果,双方结算后签订具体项目合同、开票付款。
2020年7月,某2公司成本部工作人员苏某(劳动关系归属某2公司控股子公司)微信委托某1公司对某2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产业基地项目开展重计量工作,某1公司按要求完成工作后于2021年12月7日提交了工作成果。但某2公司以苏某不是本公司员工、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使用工作成果为由拒付服务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某2公司支付某1公司咨询服务费170619.85元,并自2025年7月24日(某2公司当庭明确拒收发票次日)起按LPR计算逾期利息。双方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苏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2公司应当支付服务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京03民终326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长期合作的商业伙伴开展无书面委托的项目时,要注意留存沟通记录、工作成果提交凭证、对方确认痕迹,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工作群沟通内容均可作为认定委托关系的证据。
- 发现对接人属于对方关联公司员工时,要及时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或者在沟通中明确要求对方母公司对委托事项进行确认,避免后续发生代理权限争议。
- 提交工作成果后要及时向对方发送结算申请,若对方拖延不签订合同、不结算,要及时发函固定证据,避免超过3年诉讼时效。
- 若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对方明确表示拒收发票的,无需再履行开票前置义务,可直接主张对方支付服务费及逾期利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