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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维修费有争议能不能不归还租赁车辆?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6)渝01民终1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车辆到期后,承租人与出租人对车辆维修费用存在争议,承租人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归还车辆?是否需要承担逾期还车的违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渝01民终104号生效判决分析:承租人不能以车辆维修费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归还租赁车辆,逾期未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车辆占用费。车辆维修费争议属于独立的纠纷事项,承租人可以通过协商、第三方定损、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擅自将车辆驶离还车点、拒不归还的行为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最新案例

2024年2月,江某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为期6个月的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3750元(日租金125元),押金6000元。2024年8月3日租期到期后,江某某到指定地点还车,因对出租人提出的车辆维修费金额不认可,未完成还车流程擅自将车驶离,经出租人多次催告、上门收车后仍拒不还车,车辆一直由江某某占用。

出租人诉至法院要求江某某还车并支付逾期还车费用等,一审法院判决江某某返还车辆,按125元/日支付2024年9月14日起至还车之日止的逾期还车费用(上限90242.1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江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江某某拒不还车构成违约,维修费争议不能作为拒还车辆的合法理由,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渝01民终104号
  • 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的首要义务是返还租赁车辆,对维修费、押金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先完成还车流程,对车辆状况进行公证或者第三方定损固定证据后再协商或起诉维权,切勿以拒还车辆的方式对抗,否则将产生高额的车辆占用费,得不偿失。
  2. 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尤其是逾期还车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车损定损规则、押金退还条件等内容,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处于不利地位。
  3. 出租人一方指定定损机构的,承租人有权对定损结果提出异议,可共同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定损,无需单方接受不合理的维修费要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