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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后续治疗费和鉴定费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6)渝01民终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单方委托鉴定的后续治疗费法院会支持吗?单方委托产生的鉴定费该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渝01民终3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对于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即便系受害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参考意见,只要保险公司无相反证据推翻,且后续治疗项目明确属于必然发生的,法院会予以支持;其次,为查明事故损失程度支付的必要合理鉴定费,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即便系单方委托,只要鉴定意见核心结论被采信的,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11月19日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T×××**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合川区蟠龙路转盘人行斑马线处时,与正在横过斑马线的莫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莫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李某某负全部责任。莫某某治疗后单方委托重庆市某甲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莫某某构成九级伤残,后续需行左胫腓骨内固定物取出术,参考费用为18000元,莫某某垫付鉴定费2390元。保险公司对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后仍为九级伤残,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单方委托的后续治疗费鉴定无效、鉴定费不应由其承担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莫某某后续取内固定属于必然发生的治疗项目,保险公司无证据推翻鉴定机构出具的费用参考意见,后续治疗费应予支持;鉴定费是为查明事故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且鉴定意见的核心结论均被法院采信,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莫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44047.7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渝01民终3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后续治疗费的,若后续治疗项目属于必然发生(如骨折术后取内固定),即便单方委托鉴定的费用参考意见,只要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法院通常会支持,无需等到实际产生后再起诉,可大幅降低维权时间成本;
  2. 鉴定费属于为查明损失支出的必要费用,只要鉴定结论核心内容被法院采信,无论单方委托还是法院委托,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无需受害人自行负担;
  3. 若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需要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如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仅以“单方委托”为由主张鉴定意见无效的,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