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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岁老人受伤后还能主张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6)渝01民终61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89岁的余某甲被车撞伤,构成两个九级、两个十级伤残。他主张赔偿时,把配偶李某某(事发时已超75周岁)列为被扶养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不服,认为:受害人本身已89岁,早就丧失劳动能力,自己都需要被子女赡养,不可能再扶养别人;况且其配偶有两个成年子女,且每月领取养老金,并非"无生活来源"。

由此产生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高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仍有权主张其同样年迈的配偶作为被扶养人,请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可以,应当如何计算?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渝01民终61号生效判决解答:夫妻之间互负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扶养人年龄增大或本身需要被赡养而当然免除。也就是说,即便受害人已年近九旬,只要其配偶符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条件,受害人就有权将配偶列为被扶养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但是,征和律所特别提醒:被扶养人是否"无生活来源"需要实质性审查。若被扶养人本人领取了养老金、社保等稳定收入,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中先行扣除其每月实际领取的金额,再按伤残系数和扶养人人数进行分摊。本案二审正是基于这一裁判思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一审认定的12944元调整为2645.6元。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3月,张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某小区内倒车进入车库时,碰撞并碾压横过道路的89岁余某甲,造成余某甲全身多发性骨折,构成两个九级、两个十级伤残,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交警认定张某某负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余某甲在主张赔偿时,将其配偶李某某(事发时已超75周岁,育有两个成年子女)作为被扶养人。

一审法院观点:夫妻之间互负扶养义务,该义务不因扶养能力丧失而免除,按照李某某75周岁以上、有2个扶养人,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2360元/年×5年×24%÷3人,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12944元。

二审法院观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扶养义务系法定义务,不因扶养人年龄变化而免除,法律并未对扶养人的年龄作出限制,保险公司"高龄受害人无须负担扶养费"的主张缺乏依据。但二审查明李某某每月领取社保养老金2145.5元,属"其他生活来源",应当从消费性支出标准中扣除后核算。最终重新核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2360元/年-2145.5元/月×12个月)×5年×24%÷3人〕=2645.6元,相应将残疾赔偿金合并后由72677.6元调整为62379.2元。

裁判结果:二审撤销一审驳回部分判项,变更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297952.91元(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扣除已垫付部分)。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渝01民终6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看似金额不大,却是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争议最为集中的项目之一。征和律所结合代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提出以下独家观点:

第一,扶养义务不受扶养人年龄的限制。实务中保险公司常以"受害人本身已是高龄、丧失劳动能力"为由抗辩,这一观点在司法裁判中已多次被否定。夫妻互相扶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成年子女对父母赡养,均是法定义务,不因义务人本身能力衰退而免除,受害人主张时不必因年龄而退让。

第二,"无其他生活来源"是被扶养人成立的关键,必须做实质判断。本案二审之所以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大幅下调,核心就在于查明了配偶每月领取2145.5元养老金。征和律所提示: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如实评估被扶养人的退休金、养老金、低保、土地承包收益等情况,主张金额时应当扣除已有的稳定收入部分,避免出现一审认定金额被二审改判的被动局面;反之,保险公司一方在举证时,也应主动核查被扶养人的社保信息。

第三,重视护理费及后续护理费的鉴定与举证。本案受害人因伤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及后续护理费合计高达20余万元,是本案赔偿的大头。征和律所提示:高龄重伤受害人主张定残后长期护理费时,务必通过司法鉴定明确护理依赖程度及因果关系作用力,并保留实际聘请护工的协议、付款凭证、护工身份信息,以便按"实际产生"标准主张较高金额,而非简单套用60元/天的最低标准。

第四,鉴定费、鉴定人员差旅费的承担不容忽视。本案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费属于免责事项,法院明确指出免责条款仅列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未涵盖鉴定费,故鉴定费仍由保险公司承担。征和律所提示:投保人或受害人面对保险公司援引免责条款抗辩时,应当逐项比对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加粗加黑的明确条款范围,超出列举范围的费用不应免责。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