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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损失按LPR1.95倍计算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6)渝03民终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被法院调减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9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渝03民终72号生效判决解答:该计算标准合法合理。首先,若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确实过分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法院有权基于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调减;其次,调减后的标准需要兼顾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交易性质等多重因素,本案中买方长期恶意拖欠货款,一审法院将约定的高违约金调减为LPR的1.95倍,既未超出法律允许的上浮范围,也对恶意违约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符合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重庆某甲有限公司(买方)与重庆某乙有限公司(卖方)签订《钢筋采购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未付重量每吨每天5元计付超期利息。卖方依约供货后,买方长期拖欠货款,经双方2024年6月对账确认,买方尚欠货款352496.86元,且盖章认可截至2024年6月17日的逾期资金占用价外费222885.48元。

卖方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及按月利率1.2%支付后续逾期利息,买方抗辩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为按LPR1倍计算。一审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将后续逾期付款损失调减为按LPR的1.95倍计算。买方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调整后的标准合法合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渝03民终7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买卖合同签订时,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不宜超过LPR的四倍,超出部分大概率不会被法院支持,若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过高的违约金约定还可能因过分加重对方责任被认定为无效。
  2. 交易过程中若买方出现逾期付款的情况,卖方要及时留存催款记录、对账单据,若双方就历史逾期产生的资金占用费达成书面确认的,只要金额不超过法定上限,法院一般会认可其效力,无需另行举证证明损失。
  3. 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需要对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若属于恶意拖欠货款、长期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违约方提出的调减违约金请求通常不会被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