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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写利息但长期按固定金额还款,还要付利息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6)渝05民终2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借条只写了“借到多少钱”,没有写利息,但借款人后来长期、规律地按固定金额转款,法院能否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口头利息约定?

这是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6)渝05民终258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中最有实务参考价值的争议点。借款人主张:借条没有写利息,依法应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则主张:虽然借条未写,但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且借款人多年付款金额与该利率完全对应。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渝05民终258号生效判决分析:借条没有写利息,并不当然意味着法院一定认定为无息借款。对于自然人之间借贷,如果出借人仅凭口头陈述主张利息,通常举证难度较高;但如果实际交付金额、预扣利息金额、后续付款时间和付款数额能够形成稳定规律,并且与某一特定利率高度吻合,法院可能结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双方存在口头利息约定。

本案中,夏某分别向麻某某出具35万元和15万元借条,但麻某某实际转账金额分别为339500元和135000元。法院注意到,差额与出借人主张的月利率3%具有对应关系。更关键的是,夏某及白某某后续多次向麻某某支付10500元、15000元等固定金额,而这些金额分别对应35万元、50万元按月利率3%计算出的一个月利息。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认为,一审认定双方存在月息三分的约定并无不当。

不过,征和律所特别提醒:法院认定存在利息约定,并不代表所有约定利率都会被全额支持。民间借贷利率仍受司法保护上限限制。本案一审在计算时,并非简单按月息3%全部支持,而是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利率保护规则,对2020年8月19日前后的利息分别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最新案例

一、基本事实

2013年8月9日,夏某向麻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借到现金35万元。同日,麻某某向夏某转款339500元。2014年4月11日,夏某再次向麻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借到现金15万元。同日,麻某某向夏某转账135000元。

此后,夏某及白某某陆续向麻某某转款或支付现金。其中多笔款项金额为10500元、15000元。麻某某主张双方约定月利率3%,且存在预扣首月利息及长期支付利息的事实。夏某则主张借条没有写利息,双方没有利息约定,不应支付利息。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中,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包括:夏某是否为适格还款义务人,以及案涉借款是否约定利息。本文重点解析其中的利息争议:借条未载明利息时,能否根据实际履行行为推定存在口头利息约定。

三、法院观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两份借条未载明利息,但结合借款本金交付情况和后续还款行为,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关于利息的口头约定。

法院特别指出:麻某某实际转账339500元,与借条载明的350000元之间的差额,能够与月利率3%的首月利息相对应;夏某及白某某后续较为规律地支付10500元、15000元,经核算正好分别对应35万元、50万元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支付金额的变化与借款本金变化吻合,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法院认为一审结合当时民间借贷交易背景、款项支付规律及金额对应关系,认定双方存在月息三分的约定,并无不当。夏某关于“不应支付利息”的上诉理由未获支持。

四、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某需向麻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49297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夏某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一审同时认定麻某某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白某某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渝05民终25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写没写利息”非常关键,但不是唯一证据。法院会综合审查资金交付、还款备注、微信聊天、催款记录、转账规律、利息计算表等证据。如果借条未写利息,出借人想主张利息,应尽量补强以下证据:

  • 借款前后关于利息约定的微信、短信、录音等沟通记录;
  • 每次收款对应本金、利息的明细表;
  • 转账备注中明确“利息”“本息”“某月利息”等内容;
  • 借款人曾确认利息标准或欠息金额的书面材料;
  • 借条、还款计划、对账单中补充明确利率、还款期限及逾期责任。

对借款人而言,如果并未约定利息,不宜长期按照固定金额付款且不作说明,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支付利息的履行行为。付款时应在转账备注、聊天记录或收据中明确该笔款项性质,例如“归还本金”“代付工资”“非借款利息”等,避免日后被推定为利息。

此外,本案还提示另一个常见风险:借款人即便将钱转借给案外人,也通常不能对抗原出借人。借款合同具有相对性,借条上写明的借款人、实际收款人和还款行为人,往往是法院判断还款责任的核心依据。若借款只是“过桥”“代借”或“替他人借”,应在借款发生时让实际用款人直接签署借条或共同作为借款人、担保人签字确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