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未成年人操作转账被骗能否直接起诉监护人索赔?征和律所结合鄂州(2026)鄂07民终2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涉及电信诈骗的刑民交叉财产损害案件,受害人向诈骗行为人之外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主张侵权赔偿,是否必须等待刑事案件终结才能提起民事诉讼?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鄂07民终26号生效判决分析:刑民交叉案件中,只要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核心法律事实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范畴,就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本案中受害人起诉的被告是操作转账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与电信诈骗案件的犯罪主体完全不同,民事审理的核心是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需以刑事案件的侦查或裁判结果为依据,受害人有权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潘某的手机被未成年人刘某甲操作转账共计43813.47元,该转账系电信诈骗分子诱导刘某甲操作所致,公安机关已就该电信诈骗案件立案侦查。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甲及其监护人刘某乙、王某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以案件涉嫌刑事诈骗、需等待刑事结果为由裁定驳回潘某的起诉,潘某上诉主张本案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事实,应当继续审理。
法院观点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潘某与刘某甲及其监护人,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主体不同;民事诉讼审查的是刘某甲是否存在擅自转账的侵权行为、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与刑事案件审查的诈骗犯罪事实不属于同一事实,二者应当分别审理。刑事退赔程序仅解决受害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的财产返还问题,不影响受害人向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权利,一审法院以刑事案件未结为由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结果
裁定撤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5)鄂0704民初7242号之一民事裁定,指令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鄂07民终26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遇到刑民交叉案件不要误认为必然要“先刑后民”,只要民事主张的责任主体与刑事犯罪主体不同、法律关系相互独立的,受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维权,无需等待刑事案件终结,刑事追赃和民事索赔可以同步进行。
-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除非监护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完全尽到了监护职责,否则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张赔偿权利。
- 个人尤其是老年人要妥善保管手机、支付密码等重要财产信息,尽量不要交由未成年人独立操作支付类功能,避免产生财产损失;若发生类似损失,要及时固定转账记录、操作过程的相关证据,同时通过报案、民事起诉等多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