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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约定九级伤残仅赔4%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恩施州(2026)鄂28民终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伤残比例赔付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是否对投保人发生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鄂28民终3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比例赔付、比例给付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范畴,保险公司需要同时履行两项义务才能使该条款生效:一是对条款采取加粗、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二是就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两项义务缺一不可。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该比例赔付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得依据该条款主张减少理赔金额,应当按照投保人实际向伤者赔付的合理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6月,宣恩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为其21名员工向中国某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其中车间工人每人伤亡责任限额50万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5万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6月25日至2024年6月24日。保险条款约定九级伤残的赔偿比例为4%。2024年4月,公司员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2025年7月,经宣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宣恩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向王某赔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23万元,同时支付王某医疗费45891.73元。后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主张按照九级伤残4%的比例仅赔付伤亡责任2万元,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九级伤残赔偿比例4%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已将该条款送达投保人,也未对该条款采取加粗加黑等方式进行提示,更无法证明已经就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对投保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仲裁调解书确定的23万元赔偿金额属于投保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该金额超出法定标准,应当按照实际赔付金额承担理赔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宣恩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险金271302.56元,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鄂28民终32号
  •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财产保险时,应当主动向保险公司索要完整的保险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对赔付比例、免赔额、除外责任等核心条款逐一作出明确说明,留存好投保沟通记录、条款签收凭证,避免理赔时出现争议;第二,保险公司承保时应当严格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对免责条款采取加粗、加黑、特殊颜色标注等醒目方式提示,同时要求投保人签署明确说明告知确认书,留存相关证据,避免条款被认定无效;第三,企业向工伤员工赔付时,应当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核算赔偿金额,优先通过仲裁、诉讼等官方途径确定赔偿金额,避免赔付金额明显超出法定标准被保险公司拒赔。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