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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未足额进场设备定作人能拒付加工费吗?征和律所结合宁德(2026)闽09民终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未足额进场约定设备,定作人长期拖欠加工费且未按约定提供足额加工原料,承揽人能否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定作人支付停工期间加工费及退场运输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闽09民终13号生效判决解答:定作人无权仅以承揽人未足额进场设备为由拒付加工费及退场费用,理由如下:

  1.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供加工原料属于在先履行义务,定作人未举证证明已按约定足额提供原料的,原料供应不足是加工量未达标、无需进场第二套设备的首要原因,承揽人不构成根本违约;
  2. 定作人长期拖欠加工费、未配合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场地导致停工,已构成根本违约,承揽人有权依约解除合同并主张合理的退场运输费用;
  3. 停工系定作人原因导致,承揽人无过错,有权主张停工期间的合理损失,法院结合双方履约情况酌定损失金额符合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真实案例

2024年11月,宁德某甲有限公司委托卓某与林某、陈某签订《破碎加工合同》,约定某公司每月提供不少于8万吨石料给林某、陈某破碎加工,加工费7元/吨,不足8万吨按8万吨结算;若某公司原料供应不足导致无法加工,林某、陈某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5万元进出场运输费,某公司负责工作人员食宿。

合同履行过程中,林某、陈某仅进场一套加工设备,2025年1-3月分别加工1.2万、2.7万、1.7万吨石料,某公司分文未付加工费。2025年4月因某公司场地整顿、移机等原因全面停工,林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加工费、退场费等。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某公司支付1-4月加工费共44万余元、减半支付退场费2.5万元、房租5214元、律师费5000元。某公司上诉主张承揽人仅进场一套设备违约在先,无需支付4月加工费及退场费,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已足额提供原料、存在拖欠加工费的根本违约行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闽09民终13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揽合同签订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各自义务的履行顺序,比如定作人提供原料的时间、数量标准,承揽人进场设备的数量、交付时间,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举证困难;
  2. 定作人如果发现承揽人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若长期接受履行未提异议,后续再以此为由拒付费用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 承揽人遇到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如不提供原料、不配合场地)的情况,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停工告知函等),便于后续维权时证明违约方主体及违约事实;
  4. 主张的损失应当有相应证据支撑,如房租需要提供租赁合同、付款凭证、房东/村委会证明等,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主张无法被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