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超运距材料运输费能否另行主张?征和律所结合宁德(2026)闽09民终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招标时未披露材料实际运输距离远超定额运距,超运距产生的运输费是否属于综合单价风险范围,承包方能否主张发包方额外支付该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闽09民终27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种情况下超运距运输费不属于综合单价风险范围,承包方有权主张发包方额外支付。首先,若招标时双方均明确知晓中标综合单价仅包含定额范围内(本案为7km以内)的运输费,发包方未披露项目实际运距远超定额值,该情况超出承包方投标时的合理预见范围;其次,若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就超运距问题提交了工作联系单、现场签证单,且经发包方、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属实,而合同明确约定现场签证不属于综合单价风险范围的,超运距费用应当据实结算,发包方不得主张该费用已包含在固定单价中。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4.2条: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承包人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真实案例
福鼎市某甲有限公司就福鼎市沙埕港冷链物流项目公开招标,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中标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综合单价风险范围不含现场签证。招标时商品混凝土单价按照7km以内运距计算,但项目实际距离最近的混凝土搅拌站运距为35km,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施工期间就该问题提交工作联系单、现场签证单,监理单位、福鼎市某甲有限公司均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时,审计单位核减了超运距部分的运输费共计3090166元,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福鼎市某甲有限公司应支付该笔超运距费用,福鼎市某甲有限公司上诉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超运距费用不属于综合单价风险范围,符合合同约定及公平原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闽09民终27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包方投标前应当充分踏勘施工现场,核实材料运输距离、周边配套设施等核心信息,若发现与招标文件描述不符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异议,避免后续结算陷入被动;
- 施工过程中出现超出招标清单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制作工作联系单、现场签证单,明确差异内容、产生的费用增减金额,要求发包方、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留存好全部沟通记录、施工佐证材料;
- 发包方招标时应当如实披露项目周边情况、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得隐瞒影响报价的核心信息,否则后续产生的差价损失需由发包方自行承担;
- 结算时若对审计单位的核减项目有异议,应当及时提交书面异议及佐证材料,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司法鉴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