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完工后物业以漏水为由不退押金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赣州(2026)赣07民终1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修完工后物业公司以存在漏水问题为由拒绝退还装修押金,装修施工方主张已经过了装修合同质保期、物业未按时组织验收的,押金是否应当退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赣07民终168号生效判决分析:装修押金的退还条件应当以装修方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装修管理协议约定为准,而非以装修方和业主的装修合同约定为准。如果物业公司有证据证明案涉装修确实存在渗漏问题,且装修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漏水问题已经整改合格、也无法提供物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的,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押金退还条件,法院不予支持退还押金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肖某作为赣州某产业园4栋603室装修项目的负责人,代装修公司向赣州市某物业公司分公司缴纳了3000元装修押金,双方签订的装修管理协议明确约定:押金需在装修初验合格+1个月后复验无渗、漏、堵等异常情况才予无息退还。装修完成后,物业公司多次查验发现案涉房屋卫生间存在渗漏问题,告知肖某整改,但肖某始终未提交证据证明漏水问题已经整改合格,也未提交物业公司出具的验收合格书面凭证。肖某起诉要求物业公司退还押金,一审被驳回后提起上诉,主张其与业主签订的装修合同一年质保期已经届满,无需再承担质量责任。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物业公司提交的照片、沟通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装修存在渗漏,不符合协议约定的退款条件;肖某与业主的质保期约定仅约束双方,对物业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赣07民终168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装修完工后一定要主动向物业公司申请组织初验、复验,妥善保管好验收合格的书面凭证,切勿仅以口头约定为准;
- 如果验收发现渗漏、开裂等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后要及时要求物业公司重新复检,留存整改记录、复检合格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据可依;
- 装修方和业主签订的装修合同质保期约定仅能约束合同双方,不能对抗物业公司基于物业/装修管理协议提出的合理抗辩,退还押金需要优先满足和物业公司约定的条件;
- 如果认为物业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并非自身装修导致,要及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固定证据,怠于举证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