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代缴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能否绕过劳动仲裁直接起诉返还?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6)粤01民终1714号案例实务解读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后,要求劳动者返还个人应承担部分的,法院可能不会简单按“不当得利”处理。若争议根源来自双方劳动关系及社保、公积金缴存义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劳动争议,应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替员工补缴了社保、公积金,其中包含依法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员工未向单位返还时,单位能不能直接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员工还钱?
这是(2026)粤01民终1714号案件中最大的争议。某某公司认为,自己垫付了朱某甲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公积金费用,朱某甲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可以直接起诉。法院则重点审查:这笔钱的性质究竟是不当得利,还是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粤01民终171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虽以“返还垫付款”为表面请求,但争议发生的基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且款项来源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补缴义务。因此,法院认为该纠纷并不符合《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而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产生的劳动争议。
对用人单位而言,本案的关键教训在于:不能仅凭“我替员工垫付了个人部分”就当然绕过劳动仲裁。如果款项与劳动关系履行、社保补缴、公积金补缴直接相关,法院很可能要求先走劳动仲裁程序。未经仲裁直接起诉的,存在被裁定驳回起诉的风险。
对劳动者而言,也不能简单理解为“单位补缴后个人部分一定不用承担”。法院本案解决的是程序入口问题,即单位应先仲裁而非直接起诉;至于劳动者是否最终需要返还、返还多少,还要结合缴费明细、双方约定、工资扣缴情况、补缴原因、仲裁时效等因素在相应程序中判断。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和律所解析:该条确立了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诉讼”的基本路径。本案中,某某公司明确未就诉讼请求提起过劳动仲裁,因此法院认为其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虽具有行政管理属性,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缴费、缴存义务产生的内部费用负担争议,往往会被纳入劳动争议处理框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征和律所解析:不当得利的前提是“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本案中,法院认为社保、公积金补缴并非脱离法律关系的单纯利益转移,而是基于劳动关系及法定缴费缴存义务产生,故不宜直接适用不当得利规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最新案例
1. 基本事实
某某公司与朱某甲曾存在劳动关系。此前,双方因工资问题发生诉讼,生效判决确认某某公司需向朱某甲支付在职期间工资。后某某公司应朱某甲要求,补缴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
某某公司主张,其补缴款项中包含应由朱某甲个人承担的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7258元、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本金12815.37元,合计20073.37元。某某公司多次催告朱某甲支付该款项,但未获清偿,遂以不当得利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朱某甲返还上述款项并支付利息。
2.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补缴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究竟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可以直接起诉;还是属于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
3.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与朱某甲曾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曾构成劳动关系。现双方因补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问题产生争议,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某某公司未先申请劳动仲裁,直接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违反法定程序,应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民事案件案由应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本案中,某某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因补缴并代垫劳动者个人应支付费用而引发纠纷。该法律关系并不符合《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不当得利,而是基于劳动关系中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产生的纠纷,应为劳动争议。
对于某某公司提出的类案参照意见,二审法院未予采纳。法院特别提到,某某公司引用的部分案件与本案在是否经过仲裁前置等方面并不一致,不能据此否定本案应先仲裁的程序要求。
4.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粤01民终171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起诉裁定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用人单位处理补缴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返还问题时,应把“程序路径”放在第一位。很多案件实体上可能有一定请求基础,但如果程序选择错误,直接起诉就可能被驳回,导致维权时间和成本增加。
1. 用人单位不要简单套用“不当得利”起诉
如果款项来源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公积金缴费缴存义务,法院往往会穿透审查真实法律关系。即使诉状写的是“不当得利”,也不代表法院一定按不当得利审理。征和律所建议,用人单位在起诉前先判断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必要时先申请劳动仲裁。
2. 补缴前应固定个人承担部分的确认记录
本案中,某某公司提交了聊天记录、催款函、补缴托收单等材料。类似案件中,用人单位还应尽量固定以下证据:
- 补缴期间、补缴基数、单位部分与个人部分明细;
- 社保、公积金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或明细;
- 劳动者确认个人承担金额的书面记录、聊天记录;
- 单位已实际支付补缴款项的银行流水;
- 催告劳动者返还的通知、函件及送达凭证。
3. 劳动者收到催款函后,也应核实金额来源
劳动者并非收到单位催款就必须照单支付。应重点核查:补缴期间是否真实对应本人劳动关系期间;个人承担金额是否仅包括本金,是否混入单位部分、滞纳金、利息;单位此前是否已从工资中扣过相应费用;是否存在超过时效或重复主张的问题。
4. 本案解决的是程序问题,不等于实体免除
征和律师事务所特别提示,本案法院维持“驳回起诉”,主要原因是某某公司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并非直接认定朱某甲无需承担任何个人缴费部分。若用人单位后续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仍可能根据证据审查个人部分是否应返还、返还金额如何计算。
5. 企业人事合规应避免“事后集中补缴”
社保、公积金依法按月申报、代扣代缴,是降低争议风险的根本方式。事后补缴往往会引发补缴基数、个人部分、滞纳金承担、追偿时效等连锁问题。征和律所建议企业建立工资、社保、公积金三项联动台账,将员工个人部分在工资发放时依法代扣,并保留明细告知记录。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