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余额不足退票,出票人说只是财务问题还要赔2%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6)粤01民终92号案例实务解读
声明: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决进行实务解读。案例非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文中自然人、企业名称已按公开裁判文书及合规要求作脱敏处理,仅供法律实务参考。
法律问题
支票被银行退票,退票原因是“账户余额不足”。出票方抗辩称:自己只是代其他公司付款,并非与持票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支票不能兑付只是公司临时财务问题,后续也已经部分转账付款。那么,这张支票还会被认定为空头支票吗?持票人还能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吗?
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粤01民终92号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中,二审法院围绕的最大争议正是:票号为3040443001371073、金额25万元的支票因账户余额不足退票,是否构成空头支票,以及孙某是否应向某机电公司支付5000元赔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粤01民终92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核心不在于出票人主观上是否“恶意”,也不以出票人与持票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书面合同为必要条件,而在于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银行处的实有存款是否足以支付票面金额。
如果支票金额超过出票人在付款银行账户中的实有存款,银行以“账户余额不足”为由退票,通常就会被认定为空头支票。即便出票人解释为“只是财务问题”“只是代第三方付款”“之后已经部分转账”,也不能当然排除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某劳务公司签发给某机电公司的25万元支票,因账户余额不足被退票。法院据此认定该支票构成空头支票,持票人某机电公司有权要求出票人承担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即25万元×2%=5000元。由于某劳务公司注销时,清算组成员孙某未妥善处理该已知债务,法院进一步判令孙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机电公司取得两张支票,出票人为某劳务公司,票面金额均为25万元。其中一张支票用途记载为材料款,出票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后因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被退票;另一张支票因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被退票。
某机电公司主张,两张支票均未成功兑付,虽之后已收到部分款项,但仍有31万元未清偿,遂要求孙某承担支票款、利息及赔偿金。孙某则认为,其系代某建设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与某机电公司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账户不能立即兑付只是财务问题,不应认定为空头支票,也不应承担5000元赔偿金。
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明确,本案上诉阶段双方对31万元支票款及利息并无异议,核心争议集中在:票号为3040443001371073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以及孙某是否应向某机电公司支付5000元赔偿金。
法院观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25万元支票因账户余额不足退票,说明该支票金额超过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银行处的实有存款金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关于空头支票的认定标准。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因此,某机电公司有权就25万元空头支票主张5000元赔偿金。孙某以代其他公司付款、公司财务问题导致不能兑付为由,主张无需承担赔偿金,法院未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孙某应向某机电公司支付支票票面金额对应的尚未清偿部分31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赔偿金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孙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粤01民终92号
- 案由:公司清算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支票交易中,“账户余额不足”不是一个简单的付款瑕疵,而可能直接触发空头支票责任。对于出票人而言,开票前应至少核查三点:第一,付款账户余额是否足以覆盖票面金额;第二,支付密码、签章、账户状态是否正常;第三,若是代第三方付款,最好同步保留三方协议、付款指令、基础交易文件,避免后续责任边界不清。
对于持票人而言,遇到支票退票后,不应只停留在催款层面。征和律所建议及时固定以下证据:退票理由回单、支票原件或影像件、提示付款记录、基础交易材料、催款沟通记录、对方公司工商登记及注销状态。若退票原因属于账户余额不足,可以结合票据法规则主张票据款、利息,并视情况主张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本案还提醒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公司注销并不当然消灭债务。如果清算时明知存在债权人却未依法通知、公告,导致债权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可能要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一人公司、小微公司、项目公司,在注销前更应审慎梳理未兑付票据、未结算合同款、未决诉讼和潜在债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