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事后查出虚假报销为由倒扣员工奖金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6)粤01民终957、9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事后以员工存在虚假报销为由,倒扣已完成审核并发放报销款对应季度的奖金,是否合法?总公司是否需要对分公司的劳动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粤01民终957、95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需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已对员工的报销申请完成层层审核流程且实际发放了报销款,事后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员工存在虚假报销行为的,不得以此为由倒扣员工对应季度的合法奖金;其次,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总公司需要对分公司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高某与广州某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第二季度高某提交的报销申请经公司财务、上级经理层层审核后,公司已实际发放对应报销款。后公司以高某该季度存在虚假报销为由,倒扣其2023年第二季度奖金54330.98元,高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
争议焦点
公司倒扣奖金的行为是否合法,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院观点
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高某存在虚假报销行为,且其已完成报销审核并发放报销款,事后倒扣奖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总公司需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广州某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需向高某支付被扣奖金54330.98元,广州某甲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粤01民终957、958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用人单位若以员工违纪为由扣发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有充分证据证明违纪事实真实存在;二是扣发报酬的制度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明确告知劳动者;三是扣发流程符合法律规定,仅以事后抽查为由推翻此前已完成的正式审核结论,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 劳动者若遇到用人单位无故扣发劳动报酬的情况,应留存好工资流水、奖金发放规则、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通过劳动仲裁、诉讼途径维权,避免超过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
- 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张劳动权利时可同时将总公司列为当事人,要求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更有利于生效判决的履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