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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仲裁的建设工程质量损失索赔是否归法院管辖?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6)粤06民终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仲裁管辖条款的,当事人以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赔偿属于侵权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是否应当受仲裁条款约束?被告在首次开庭前的答辩状中提出仲裁异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粤06民终22号生效判决解答:只要诉请本质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即便当事人主张属于侵权损害赔偿,也属于合同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应当受仲裁条款约束,当事人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次,被告在首次开庭前以答辩状形式提出仲裁管辖异议,只要代理人具备特别授权,即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应当驳回对应部分的起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真实案例

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某甲公司)与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某丙公司)签订《东平广场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合同文件》,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某甲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两项诉讼请求,其中第二项为要求某丙公司赔偿地下室渗水漏水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1429806.14元。某丙公司在一审首次开庭前提交的答辩状中,对第二项诉请明确提出仲裁管辖异议,一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该部分起诉。某甲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仲裁异议提出程序违法、质量损失赔偿属于侵权纠纷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第二项诉请本质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属于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某丙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在首次开庭前以答辩状形式提出仲裁异议,符合法定程序,案涉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某甲公司就案涉工程质量损失赔偿请求应当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粤06民终22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若仅约定“合同履行争议提交仲裁”,则所有基于合同订立、履行、质量、违约责任等产生的争议均属于仲裁管辖范围,即便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起诉也无法突破仲裁条款的约束;
  2. 被告若主张案件应当由仲裁机构管辖,最晚应当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出,既可以单独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也可以在答辩状中明确提出,只要有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即具备法律效力,无需单独在异议内容上加盖单位公章;
  3. 若已经就同一请求在仲裁程序中被实体驳回,再次就同一事实、同一标的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会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无法获得司法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