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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主张停运损失属于免责范围不赔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湛江(2026)粤08民终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营运车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以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免责条款约定范围为由拒赔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粤08民终17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停运损失免责条款属于保险格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要主张该条款生效,必须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已经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需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其次,评估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以属于间接损失为由拒赔无法律依据。最后,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是法定规则,保险公司作为败诉方需承担对应诉讼费用,其以不是侵权方为由拒担诉讼费的主张不成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许某驾驶广东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兴业某所有的营运车辆受损,案涉车辆在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兴业某起诉主张维修费、停运损失、评估费等损失共计182719.5元,一审法院判决平安某深圳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5464元。平安某深圳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免责条款约定的间接损失,其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无需赔偿,且评估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应承担。

争议焦点

1、平安某深圳分公司应否赔偿案涉停运损失费;2、一审判决支持评估费3228元是否正确。

法院观点

平安某深圳分公司提交的投保单虽有投保人盖章,但免责事项说明书无投保人盖章,也无投保人按要求手写的确认知悉免责条款内容的字样,且无投保过程的录音录像证明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案涉停运损失免责条款不生效,其应承担停运损失赔偿责任;评估费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一审结合两次评估结果的重合程度酌情确定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评估费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89.5元由平安某深圳分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粤08民终17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营运车辆所有人遭遇交通事故主张停运损失的,需留存好营运资质证明、事故发生前6-12个月的营运收入流水、维修时长证明等证据,便于法院准确核算停运损失金额,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主张无法全额支持。
  2.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需严格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线下纸质投保的,除投保单盖章外,还需让投保人在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盖章,并由经办人手写确认知悉免责条款内容的字样,留存好投保过程的相关凭证,避免后续免责条款被认定无效。
  3. 当事人为查明损失自行委托评估产生的评估费,若评估结论未被后续司法鉴定完全推翻的,法院会酌情支持部分评估费由保险公司承担,无需担心自行评估的费用全部自行负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