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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漏油致鱼塘损失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征和律所结合湛江(2026)粤08民终3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油料泄漏污染第三方鱼塘,保险公司能否以“污染属于免责事由”“损失为间接损失”为由拒绝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粤08民终342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案涉鱼塘鱼虾死亡、清理消毒、水质改良等损失属于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间接损失范畴,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其次,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免责条款中将“污染”与战争、核辐射等重大不可抗力事件并列,按照格式条款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此处的“污染”应指与前述事件危险程度相当的不可控重大污染,交通事故导致的普通油料泄漏不属于该免赔条款约定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也不能免除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5年黄某驾驶机动车在湛江坡头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油料泄漏污染梁某经营的鱼塘,造成鱼虾死亡,梁某为此产生死鱼虾清理费、环保处理费、鱼塘消毒费、水质改良费等损失共计154560元。案涉车辆在某珠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以损失为间接损失、污染属于保险免赔事由为由上诉主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某珠海市分公司能否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损失系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减少,属于直接损失;案涉保险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其中约定的“污染”免责事由应当与同条款列明的战争、核辐射等事件危险程度相当,普通交通事故漏油不属于该范畴,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裁判结果

驳回某珠海市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梁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4560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粤08民终342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遇到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的,权利人要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损失进行鉴定,留存所有清理、修复费用的正规票据,便于后续主张赔偿时举证充分;
  2. 保险公司以格式免责条款主张拒赔的,投保人或权利人可首先核查保险公司是否就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其次若条款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可主张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3. 交强险范围内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均需赔付,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不能任意扩大解释,超出合理范畴、明显加重投保人责任的免责约定不会被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