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能免赔吗?征和律所结合湛江(2026)粤08民终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两种违法情形时,保险公司能否主张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全部免除赔偿责任?原告诉请未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的,法院能否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粤08民终47号生效判决分析:
- 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不得免赔: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致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侵权人追偿,该规则是为了优先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因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损害受害人的求偿权。
- 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能否免赔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义务:即便无证驾驶、肇事逃逸属于法律禁止性情形,也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仍需举证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线上投保的需提供投保流程记录、投保回溯材料等证据,举证不能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 诉讼费用的承担属于法院法定裁判范围,不受原告诉请的限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即便原告未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法院也有权根据案件裁判结果判决败诉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最新案例
王某驾驶刘某名下的机动车在湛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沈某人身财产损失,经交警查实王某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且王某肇事后逃逸。该车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无证驾驶、逃逸属于免责情形,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沈某起诉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沈某支付赔偿款15069.64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湛江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交线上投保的流程记录、回溯材料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刘某尽到提示义务,交强险范围内依法应当先行赔付,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粤08民终47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车主投保线上保险时,建议留存完整的投保操作录屏、提示页面截图等材料,如后续发生保险理赔纠纷,可作为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义务的证据;
- 交通事故受害人如遇到肇事方无证驾驶、逃逸等情形,无需等待侵权人到案,可直接起诉要求交强险承保公司先行赔付,及时获得治疗资金;
- 保险公司将法律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仍需履行法定提示义务,不得仅以条款约定为由直接拒绝理赔;
-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的侵权人行使追偿权,违法者最终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会因保险赔付而免除自身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