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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方未提交书面退款申请,承包方有权拒退履约保证金吗?征和律所结合中山(2026)粤20民终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完毕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以分包方未提交书面退款申请、未完成质保期保修义务为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是否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粤20民终33号生效判决分析:上述抗辩不具备合法性,承包方应当向分包方退还履约保证金。首先,履约保证金与质保金属于不同性质的担保资金,履约保证金仅用于担保施工阶段分包方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合同义务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说明分包方已完成主合同义务,无证据证明分包方存在施工阶段违约情形的,承包方不得拒绝退还。其次,合同约定的书面退款申请仅为程序性要求,分包方提起诉讼主张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可视为已履行了书面申请义务,承包方不得以此为由恶意阻却退款条件成就。最后,分包方的质保期保修义务由双方约定的质保金条款予以担保,且案涉判决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扣留了对应比例的质保金,承包方混淆两类保证金的用途拒绝退款的主张无法律和合同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中国某有限公司(总承包方)将中山某花园防水堵漏工程分包给具备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中山市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12000元,退还条件为分包方完成全部承包内容后提交书面申请,总承包方6个月内审核无扣除项后无息退还;同时约定工程质保期5年,按进度分阶段扣留对应比例的质保金。案涉工程于2022年12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8月16日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554041.24元,总承包方已支付工程款26万元,剩余工程款及12000元履约保证金未支付。总承包方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理由为:分包方未提交书面退款申请、未完成质保期保修义务。

争议焦点

总承包方应否向分包方退还12000元履约保证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案涉工程已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无证据证明分包方在施工阶段存在质量、工期、安全等违约可扣除保证金的情形,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实质条件已成就;其次,分包方提起诉讼的行为视为已履行书面申请义务,程序性瑕疵不影响实体权利主张;第三,履约保证金与质保金性质不同,履约保证金担保施工阶段履约义务,质保金担保质保期内保修义务,一审已按合同约定仅支持85%的工程款,扣留了对应质保金保障总承包方权益,总承包方混淆两类保证金的抗辩不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总承包方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分包方返还履约保证金12000元,并支付工程款210935.05元及对应违约金。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粤20民终33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工程分包方而言:一是工程完工后及时向承包方提交书面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留存快递底单、签收记录、沟通记录等送达凭证,避免后续产生程序性争议;二是签订分包合同时明确区分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的退还条件、期限、用途,避免条款混同引发纠纷;三是若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可直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起诉行为可视为已履行申请义务,无需等待承包方的审核回复。
  • 对工程总承包方而言:一是严格区分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的使用范围,履约保证金仅可用于抵扣施工阶段因分包方违约产生的实际损失,不得随意扩大扣除范围或延长退还期限;二是收到分包方的退还申请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审核,符合退还条件的按时足额退还,避免产生诉累和额外的违约金、诉讼费成本;三是若分包方在质保期内不履行保修义务,可按约定从预留的质保金中扣除相应维修费用,不得以此为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