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借款合同纠纷 > 民间借贷中实际用款人是第三人,名义收款人要承担还款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六盘水(2026)黔02民终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民间借贷中实际用款人是第三人,名义收款人要承担还款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六盘水(2026)黔02民终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将款项转入债务人账户用于偿还债务人的银行贷款,债务人主张案涉款项实际为第三人所借、自己不是实际用款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黔02民终22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民间借贷的还款主体,核心依据是借贷合意的相对方、款项接收主体,而非款项的实际使用人。本案中朱某将10万元直接转入周某的银行账户,且款项用途是偿还周某名下的银行到期贷款,周某也认可曾承诺偿还贷款后重新申请贷款用于归还案涉借款,足以认定周某与朱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周某是案涉借款的还款义务人。即便周某与第三人任某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也属于二者的内部纠纷,不能对抗外部的出借人朱某,周某主张实际用款人是任某因此无需还款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2025年4月周某名下的10万元信用社贷款即将到期,经第三人任某协调,朱某向周某账户转账10万元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各方约定周某偿还贷款后重新申请贷款立即归还朱某,还将支付朱某600元好处费。后周某重新申请贷款未通过,未能向朱某还款,朱某遂起诉要求周某归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周某主张案涉款项实际是任某向朱某所借,用于偿还任某欠自己的债务,自己不是实际用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周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周某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案涉款项直接转入周某账户,用于偿还周某名下的银行贷款,周某也作出过还款承诺,足以认定周某是案涉借款的义务人,周某与任某的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出借人。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周某上诉,维持原判,周某需向朱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516.7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黔02民终2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作为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尽量明确借款主体,最好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款项直接转入借款人名下账户,留存好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借款主体之间互相推诿。
  • 作为名义收款人,如果只是帮第三人代收借款,一定要在收款前就和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自己只是代收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否则只要款项进入你的账户,你又不能证明自己只是代收的,很可能被认定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 本案中周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据其与任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凭证另案向任某追偿,也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