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借款单同时有个人签字和公司盖章谁来还款?征和律所结合承德(2026)冀08民终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交易中,出借人拿到的借款单上同时有个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还款时个人和公司互相推诿,谁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冀08民终34号生效判决解答:若借款单未明确标注签字个人的身份为经办人、代理人,且个人实际收取了借款,同时公司无法证明公章系被擅自加盖、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的,二者应当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真实案例
2024年6月,周某持承德某有限公司公章出具借款单,向秦皇岛某有限公司借款71000元,借款单上有周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同时加盖了承德某有限公司公章。秦皇岛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向周某转账50000元,6月21日转账21000元,周某当日将包含该笔借款在内的10万元转入承德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霍某甲个人账户。后双方就还款责任产生争议,秦皇岛某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周某、承德某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1000元,二人均不服提起上诉:周某主张自己是受公司授权借款,属于职务行为不应担责;承德某有限公司主张公章系周某擅自加盖,款项未进入公司账户,公司未收到借款不应担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周某在借款人处签字且实际收取借款,无有效授权文件证明其为代理人,应当认定为借款人;承德某有限公司在借款单上加盖公章,款项已转入公司实际控制人账户,且无法证明公章被擅用,亦应当认定为借款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冀08民终3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应当明确借款人身份:若为个人借款需签字按手印,若为公司借款需加盖公章,最好同时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共同签字,避免后续双方互相推诿;转款时尽量与借款单载明的借款人主体一致,备注清楚款项性质为“借款”,留存好转账凭证。
- 公司应当严格规范公章保管、使用流程,授权他人使用公章时需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有效期,避免因公章管理不当产生不必要的债务。
- 若个人是受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借款事宜,一定要在借款单上明确标注“经办人”“代理人”身份,同时留存好公司出具的明确授权文件,避免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