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分手女方怀孕引产还要返还彩礼吗?征和律所结合齐齐哈尔(2026)黑02民终1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同居生活,且女方因恋爱/同居怀孕引产的,收取的彩礼是否需要返还?返还比例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黑02民终12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根据现行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一方有权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但彩礼返还比例并非一概支持全额返还,法院会结合双方同居时间长短、是否存在怀孕生育/引产情况、彩礼的实际花销情况、当地风俗习惯、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酌情确定。
本案中,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条件,但两级法院均充分考虑到女方怀孕近六个月引产遭受的身心伤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合理花销,最终酌定女方仅需返还6万元彩礼,并未支持男方要求全额返还22万的诉请,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以及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真实案例
刘某乙与刘某甲2024年夏天相识后自由恋爱,2025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同年7月10日举办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举办仪式时刘某甲已怀孕。2025年8月8日双方吵架后分居,后刘某甲怀孕近六个月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花费医疗费八千余元。
同居期间刘某乙父亲分多次共给付刘某甲彩礼22万元,刘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甲全额返还彩礼22万元。一审法院经核算扣除双方共同生活花销、刘某甲引产医疗费用等合理支出后,结合刘某甲引产的身心伤害、双方同居时间较短等因素,酌定刘某甲返还彩礼6万元。刘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彩礼已基本消耗完毕、一审未充分考虑其身心创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裁量比例合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黑02民终121号
-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彩礼给付方若主张返还彩礼,需留存好转账记录、现金给付的见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彩礼给付的具体金额,避免后续举证不能导致诉求无法被支持;
- 收取彩礼的一方若主张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医疗支出等合理花销,需留存好消费凭证、转账记录、购物小票等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比如本案中刘某甲主张已给付5万元用于男方购车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该主张最终未被法院采信;
- 婚约财产纠纷中女方若存在怀孕、引产、生育等情形的,可主动向法院提交相关医疗凭证、误工证明等材料,主张酌减彩礼返还比例,法院一般会结合实际情况对妇女权益予以适当倾斜保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