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无借条的转账算不算借款?征和律所结合七台河(2026)黑09民终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情侣恋爱期间未出具书面借条的转账,仅凭后续催款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黑09民终19号生效判决解答:情侣之间的资金往来性质不能直接默认属于赠与,即便没有书面借条,只要出借人能够提供转账记录,同时有对方明确认可欠款、承诺还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且对方无法举证证明相关表述是虚假意思表示的,就应当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出借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欠款。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真实案例
于某与何某2021年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于某向何某转账20881.14元,后何某向于某转账4000元。二人分手后,于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何某偿还剩余16881元及利息,一审法院以于某未提供债权凭证、转账金额不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为由,驳回了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何某多次作出“你要是着急你就起诉我”“还有我欠你多少”“有钱就给你了”的表述,何某主张该表述是为了挽回恋爱关系的虚假意思表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于某借款16881.14元,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何某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黑09民终1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情侣之间如果产生借款需求,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借条,或者在转账时明确备注“借款”,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 即便没有书面借条,也要注意留存催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只要对方在沟通中明确认可借款事实,即可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有效依据;
- 若对方主张还款承诺是为了挽回感情、缓和矛盾的非真实意思表示,需要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恋爱期间带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如520、1314等)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若大额转账主张为借款,一定要注意留存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