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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未告知高尿酸血症拒赔百万医疗险是否合法?征和律所结合绥化(2026)黑12民终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保百万医疗险前查出高尿酸血症但医生未提出复查、治疗建议,投保时未主动告知该情况,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认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拒绝承担理赔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黑12民终17号生效判决分析: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定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于保险公司未明确询问的病症,投保人无主动告知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健康问卷仅进行概括性格式化询问,未单独列明高尿酸血症作为需告知的病症,且投保人查出高尿酸血症后医生未提出任何复查、治疗或手术建议,符合问卷中“检查结果异常但医生无进一步处置建议无需告知”的约定,同时保险公司也无法证明高尿酸血症与投保人后续确诊的甲状腺恶性肿瘤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投保人不存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不成立,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6月曹某向中国某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投保“人人安康”百万医疗险,后续连续两次续保,保险期间持续至2026年6月。2023年1月曹某曾体检查出高尿酸血症,但医生未提出任何复查、治疗或手术建议。2025年曹某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两次住院共计自付医疗费33378.73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曹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尿酸血症为由出具拒赔通知,曹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曹某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承担案涉保险理赔责任。

法院观点:保险公司仅通过线上格式化弹窗勾选的方式进行概括性询问,未针对高尿酸血症这一病症进行明确询问,也无法举证证明曹某所患高尿酸血症与后续确诊的甲状腺恶性肿瘤存在因果关系,曹某不存在故意隐瞒健康状况的行为,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双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曹某所患疾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裁判结果: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扣除不属于理赔范围的特需病房费、陪床费等费用后,保险公司向曹某支付保险金30414.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4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黑12民终17号
  •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投保人投保健康类保险时,只需针对保险公司健康问卷明确询问的事项如实作答即可,对于问卷未提及的身体异常情况,只要医生未要求复查、治疗或手术,无需主动告知,避免过度告知引发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2. 保险公司设计健康告知条款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病症范围,不得仅以“所有检查异常”等概括性条款要求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发生理赔纠纷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若消费者遇到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的情况,可先核实该病史是否属于健康告知明确询问范围、是否与本次理赔的疾病存在因果关系,若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可保留相关证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