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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前患肺结节未告知保险公司就可以拒赔吗?征和律所结合绥化(2026)黑12民终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人身保险投保后患病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的,是否必然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黑12民终25号生效判决分析: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需要同时满足三项法定条件,缺一则拒赔主张无法得到支持:一是投保人确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的客观事实;二是未告知的事项属于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三是保险公司在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本案中保险公司既无法举证投保人投保前确实存在肺结节病史,也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且投保人投保前的正规CT诊断仅为支气管扩张,不存在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因此保险公司拒赔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7月韩某在某保险山东分公司投保百万医疗险,保险期间为2024年7月12日至2025年7月11日,合同约定重大医疗疾病保险金额200万元、0免赔、给付比例100%。2025年2月韩某确诊左肺下叶恶性肿瘤,住院治疗产生自费医疗费48374.88元,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韩某投保前隐瞒肺结节病史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韩某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韩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承担案涉保险理赔责任。

法院观点

首先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韩某投保前确实存在肺结节病史,韩某投保前的正规CT诊断仅为支气管扩张,不存在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其次保险公司仅以线上概括性健康问卷询问,未进行具体针对性询问;且保险公司在知晓拒赔事由后未在法定30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拒赔不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韩某支付赔偿金48374.88元,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黑12民终25号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根据正规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不要刻意隐瞒病史,避免后续理赔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 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拒赔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既需要证明已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询问,也需要证明投保人确实存在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且该事实足以影响承保决定,同时还需要在法定30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否则拒赔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消费者遇到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的,应当留存好保险合同、诊疗记录、理赔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