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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能否证明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中断?征和律所结合平顶山(2026)豫04民终1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债权人仅提供本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言主张已持续催收债务,能否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豫04民终141号生效判决解答:仅有利害关系证人作出的概括性催收陈述,无具体催收时间、对象、凭证等客观证据佐证的,不能证明债权人已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字、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真实案例

2021年3月,平顶山市某空调销售公司与平顶山某酒店签订《中央空调销售和安装合同》,约定总价款496500元,剩余40%尾款在室外机到达现场前付清。2021年11月4日案涉空调外机全部安装完毕,酒店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2025年空调公司起诉要求酒店支付剩余货款65250元,主张其公司员工(案涉合同签约人)持续向酒店原签约代表张某催收债务,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但仅提交了该员工的证人证言,未提供任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催收函等客观催收凭证。 法院审理认为:空调公司自2022年1月10日最后一次收款时就应当知道权利受损,诉讼时效自此起算,其提交的证人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陈述内容笼统无佐证,不能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情形,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最终判决驳回空调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豫04民终14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催收债务务必留存客观凭证,建议优先选择书面催收函(附快递签收记录)、微信/短信催收记录、通话录音等可追溯的方式,仅靠本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言很难被法院认定为时效中断的有效证据。 2. 若债务方发生股权变更、经营主体变更的,要及时向变更后的登记主体主张权利,不要仅向原经办人催收,避免因经办人丧失代理权限导致催收无效。 3. 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的,债权人要及时发函要求对方对账结算,不要以“未结算”为由拖延主张权利,否则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