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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卸货等待期间检修车辆受伤能否走车上人员险理赔?征和律所结合焦作(2026)豫08民终1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司机在运输货物等待卸货期间检修车辆时摔伤,是否属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的理赔范围?雇主责任险的比例赔付、免赔额条款在什么情况下不生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豫08民终11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车上人员责任险约定的“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不能仅机械限定为车辆行驶状态,货运车辆的使用价值涵盖运输全流程的必要操作,包括临时停车检修、整理篷布、装卸货等保障运输正常进行的行为,司机检修车辆属于履行职务的自然延伸,符合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条件;其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的比例赔付、免赔额、免赔率等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属于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无法举证证明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主张缩减理赔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项: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甲是焦作某有限公司雇佣的货车司机,2024年4月22日驾驶车辆送货到济源某厂等待卸货期间,检修车辆时不慎从车上摔落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案涉车辆在太平某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投保了保额10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雇主焦作某有限公司在中原某有限公司博爱县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每人伤亡限额50万元的雇主责任险。李某甲就各项损失起诉要求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 案涉事故是否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范围;2. 雇主责任险约定的比例赔付、免赔额等特别约定是否有效;3. 车上人员责任险与雇主责任险的赔付顺序如何确定。

法院观点

首先,司机检修车辆是为了保障后续运输安全,属于使用机动车的自然延伸,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范围;其次,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对比例赔付、免赔额等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第三,在法律无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也未约定赔付顺序的情况下,优先由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剩余部分按雇主责任比例由雇主责任险赔付,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权益,符合保险制度的设立目的。

裁判结果

驳回太平某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中原某有限公司博爱县营销服务部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太平某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李某甲100000元,中原某有限公司博爱县营销服务部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李某甲251430.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豫08民终110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货运司机履职期间受伤的,即便不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只要是为了保障运输正常进行的检修、整理篷布、装卸货等行为,都可以主张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不要盲目放弃该项权益; 2. 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车险等险种时,要仔细核对投保单与保险单的内容是否一致,对于保险公司特别标注的免赔、比例赔付条款,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说明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后续理赔时产生争议; 3. 发生劳务受伤事故后,要第一时间留存现场照片、就诊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同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事故性质; 4. 如同时符合车险和雇主责任险理赔条件的,可以在同一诉讼中一并主张,减少诉累,更快拿到赔偿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