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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招的工人受伤,能确认和发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焦作(2026)豫08民终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个人包工头后,包工头自行招用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能否要求确认与发包的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豫08民终51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核心是证明双方存在人身、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也就是劳动者长期稳定接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受用人单位直接指挥调度、领取固定劳动报酬、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

很多劳动者甚至部分代理人存在一个常见误区:认为发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就必然和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存在劳动关系。实际上,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工伤保险责任)是法律为了保护受伤劳动者作出的特别规定,并不等同于双方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仅为特定临时项目提供劳务,没有和发包单位达成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受发包单位的日常考勤、制度管理,也没有从发包单位领取固定报酬,即便符合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形,也无法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蒙城县某有限公司(从事膜结构生产安装业务)于2025年4月承包了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某合作社的移动棚安装工程,后将该项目的安装工作分包给个人宋某丙。2025年5月14日,宋某丙招用陆某到该项目从事安装工作,陆某的工资标准与宋某丙协商确定,工作内容由宋某丙安排。2025年5月19日,陆某在6米高的雨棚上施工时不慎摔落受伤,因申报工伤需要确认劳动关系,陆某先后向一审、二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蒙城县某有限公司自2025年5月14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陆某与蒙城县某有限公司之间是否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法院观点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从属于用人单位,形成长期、稳定、接受用人单位全面管理的法律关系。本案中,陆某系包工头宋某丙招用的人员,与蒙城县某有限公司从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陆某仅为案涉临时项目提供劳务,工作内容不受蒙城县某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也未从该公司领取固定报酬、享受社保福利待遇,双方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人身依附性与财产从属性。虽然蒙城县某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可能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该责任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责任,不能以此倒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驳回陆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确认陆某与蒙城县某有限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豫08民终51号
  •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给劳动者的维权建议:
1. 不要混淆「工伤保险责任」和「劳动关系」:如果确实是包工头招用、没有和发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不用死磕确认劳动关系,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直接要求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部分地区的工伤认定部门无需确认劳动关系即可直接认定工伤,能大幅缩短维权周期。
2. 施工过程中注意留存核心证据:无论是受个人雇佣还是单位雇佣,都要留存好招用你的主体信息、工资约定记录、工作安排记录、现场施工照片,受伤后第一时间报警、拨打120,固定受伤时间、地点、原因的证据,避免后期维权无据。
3. 长期稳定工作务必要求签合同缴社保:如果是长期固定为某一家单位提供劳动、接受单位日常管理,一定要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从根源上避免受伤后维权难的问题。

👉 给发包企业的风险防控建议:
1. 尽量避免将工程、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哪怕是小型临时项目,也要优先分包给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公司,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降低自身风险。
2. 确需找个人承揽业务的要完善手续:如果是小额临时承揽项目,一定要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双方是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或劳务分包关系,同时要求承揽方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3. 做好现场安全管理:无论施工人员是否是本单位员工,都要做好现场安全交底、督促施工人员佩戴安全防护设备,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此外需要注意: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就必然构成劳动关系,实际上这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其中一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管理从属性、合意等核心要件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不要因误解浪费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