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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结算工资欠条写明金额,出具前已预支4000元还能再扣吗?征和律所结合濮阳(2026)豫09民终110号案例实务解读

脱敏说明:本文所涉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决。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住所等信息已作脱敏处理;文中“朱某”为劳动者,“某义齿公司”为用人单位,公开判决中企业名称已作匿名记载。本文仅围绕判决书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进行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出具工资欠条,双方确认欠付工资总额为19366元。劳动者后来认为实际工资应按考勤重新计算为更高金额,能否推翻欠条重新主张?如果劳动者承认收到过4000元,但该款发生在欠条出具之前,用人单位还能否从欠条金额中再次扣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豫09民终110号生效判决分析:离职工资结算欠条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双方对欠付工资数额的结算确认。只要欠条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般都要受欠条金额约束。

但“受欠条约束”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重复扣款。若用人单位主张欠条出具后又支付了部分工资,应当对“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对象、支付性质”承担举证责任。款项如果发生在欠条出具之前,原则上应理解为已经被纳入双方最终结算过程,不能在欠条金额之外再次扣减。

本案二审的关键就在这里:法院认可欠条19366元作为最终结算金额,不支持劳动者重新按考勤主张30637元;同时,用人单位未能证明欠条出具后另行支付4000元,因此二审认为一审从19366元中再扣4000元不当,最终改判用人单位支付19366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最新案例

一、基本事实

朱某于2025年1月到某义齿公司工作,从事“活动牙师傅”相关岗位。2025年9月19日,朱某离职。此后,某义齿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出具加盖印章的工资欠条,载明欠朱某工资总额为19366元,并约定10月中旬结一次、当月底结清。

朱某起诉时主张2025年6月至9月工资共30637元未付,认为欠条金额是自己为一次性解决纠纷作出的让步;用人单位则认可欠条金额19366元。一审法院认为应按欠条金额计算,但又根据朱某在庭审中提到“已支付4000元”,从19366元中扣除4000元,判令支付15366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最大的争议不是劳动者是否工作,也不是用人单位是否欠薪,而是:离职后形成的工资欠条能否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以及欠条出具前的4000元能否从欠条金额中再次扣除。

三、法院观点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义齿公司在朱某离职后向朱某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工资总额19366元,该欠条系双方协商后对欠付工资数额的结算,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受欠条内容约束。因此,朱某要求重新结算更高工资数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对于4000元扣减问题,二审法院进一步审查后认为,某义齿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25年9月29日出具欠条后又向朱某支付4000元。朱某二审中说明,一审所称收到的4000元是欠条出具前公司支付的款项。某义齿公司庭后核实亦称9月30日后未再向朱某支付工资。因此,该4000元不应从欠条金额19366元中再扣除。

四、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

  • 撤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5)豫0902民初14351号民事判决;
  • 某义齿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朱某支付2025年6月至9月欠付工资19366元;
  • 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豫09民终110号
  •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工资欠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非常关键,它往往比单方制作的考勤表、工资表更容易被法院采信。劳动者签收或持有工资欠条时,应特别注意欠条上写的是“暂欠”“预估”还是“结算总额”;如果只是阶段性确认,建议在欠条中明确“具体金额以最终核算为准”,避免被认定为最终让步结算。

对用人单位而言,如果欠条出具后又支付了部分工资,应保存完整付款证据,包括转账凭证、付款备注、收条、聊天确认记录等,并尽量注明“支付某年某月某日欠条项下工资”。否则,一旦无法证明付款发生在欠条之后,法院可能不会支持扣减。

对劳动者而言,遇到欠薪纠纷时,不建议只在庭审中笼统陈述“收到过钱”。应当区分每一笔款项的时间和性质:是欠条出具前的预支工资,还是欠条出具后的还款;是生活费、借款,还是工资。金额不大的表述差异,可能直接影响最终判决金额。

此外,本案一审中劳动者曾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请求,后选择另行申请仲裁。征和律所提示,劳动争议案件通常涉及仲裁前置、请求事项拆分、证据时效等问题,建议在起诉或仲裁前统一设计维权方案,避免因程序选择不当影响整体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