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员工签收的送货单能否要求买方承担付款责任?征和律所结合濮阳(2026)豫09民终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未出具书面授权的第三方签收的送货单,卖方能否据此要求买方承担对应货款的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豫09民终49号生效判决分析:即使签收货物的第三方没有买方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只要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第三方签收的货物实际用于买方承接的项目、买方已实际收取了对应项目的相关款项,且买方在交易过程中从未就该第三方的签收行为向卖方提出过异议的,人民法院会依法认定该部分货物的付款责任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张某虽未取得宋某的书面授权,但其签收的石膏砂浆全部用于宋某承接的世和府三期内墙粉刷项目,宋某也实际领取了发包方支付的该项目对应材料款,且从未就张某签收货物一事向河南某有限公司提出过异议,因此两级法院均判决宋某承担该部分货款的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至2023年期间,宋某先后从河南某有限公司采购石膏砂浆,用于其承接的濮阳世和府、碧桂园铂金时代两个项目的内墙粉刷工程,其中部分货物由案外人张某签收。双方后续就货款结算产生争议,河南某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宋某支付欠付货款1212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争议焦点
1. 案外人张某签收的对应货款是否应当由宋某承担;2. 宋某主张的车位抵偿70000元货款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
张某虽无宋某的书面授权,但其签收的石膏砂浆全部用于宋某承接的世和府三期内墙粉刷项目,宋某已领取该项目对应工程款,且从未就张某的签收行为向河南某有限公司提出过异议,应当承担该部分货款的付款责任;宋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就车位抵款达成了书面合意,也未证明车位已实际交付或办理过户,该抵款主张不成立。
裁判结果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宋某上诉,维持原判,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2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12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加计30%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豫09民终4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卖方在交易前最好在书面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的授权签收人员,列明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避免后续就签收效力产生争议;如交易过程中买方临时安排非约定人员签收的,要及时通过微信、短信等可留存的书面方式向买方核实确认签收人员身份,留存好确认凭证。
- 买方如果发现有无关人员签收卖方货物的,要第一时间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避免后续被法院认定为默认认可签收效力。
- 交易双方如约定以物抵债的,必须签订书面抵偿协议,明确抵偿的债务金额、抵债标的物信息、交付及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及时办理交付或过户手续,仅有口头约定无法产生债务抵偿的法律效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