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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突发血栓死亡算不算意外伤害?征和律所结合漯河(2026)豫11民终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被保险人因自身疾病住院手术,术后突发血栓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豫11民终19号生效判决解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意外伤害”,需同时满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核心构成要件。本案中被保险人系因腰椎疾病入院接受手术,术后出现腹主动脉血栓经抢救无效死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死亡结果系外来、非疾病因素直接导致,不符合意外伤害的认定标准,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对应的保险理赔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4年8月,赵某为其丈夫李某在某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意外身故保额为20万元。2025年1月,李某因腰椎疾病入住某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当晚突发腹主动脉血栓形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赵某认为李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死亡原因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赔,赵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意外伤害需同时满足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四个要件,赵某提交的住院病历、死亡证明等证据,仅能证明李某术后突发血栓死亡的事实,无法证明该结果系外来非疾病因素导致,不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条件。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豫11民终19号
  •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主张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保险事故符合“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构成要件,若无法提供尸检报告、第三方鉴定意见等有效证据证明死亡原因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等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配合保险公司开展事故原因调查,若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事故性质、原因无法核实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理赔责任。
  3. 投保人身保险产品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免责范围的约定,尤其是“意外伤害”等核心概念的定义,如有疑问及时向保险人核实,避免后续产生理赔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