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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村委会安排倾倒矿渣损毁农户青苗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征和律所结合济源(2026)豫96民终5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受村委会安排向正在耕种的农田倾倒矿渣损毁农户青苗,矿业公司是否需要与村委会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豫96民终55号生效判决解答:矿业公司作为专业矿产开采经营主体,明知案涉土地正在被农户实际耕种,仍按照村委会安排倾倒矿渣造成农户青苗损毁的,属于与村委会存在共同侵权过错,应当与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便村委会主张倾倒矿渣是为了新农村建设平整土地,也不能成为矿业公司合法侵害农户财产权益的免责事由,村集体内部发放的较低额青苗补偿款也不能免除矿业公司的法定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真实案例

卢某某系济源市下冶镇某某村村民,持有案涉1.2亩基本农田的承包经营权证,2021年其耕种的5.05亩(含租用侄子的3.85亩)玉米地被某某村委会安排某某矿业公司倾倒矿渣全部损毁。卢某某起诉要求二主体赔偿青苗损失6312元、4年土地使用费7200元。

一审法院酌定青苗损失共4500元,扣除卢某某已领取的2020元村集体包青款,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2480元,驳回土地使用费诉请。卢某某、某某矿业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济源中院二审认为,某某矿业公司作为专业采矿企业,明知案涉土地正在耕种仍倾倒矿渣,与村委会构成共同侵权,一审判决责任承担并无不当;卢某某主张的土地使用费因案涉土地已流转且卢某某已领取相应流转补偿,不予支持,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豫96民终55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矿产企业接受村集体委托开展土地作业前,务必核实作业地块的实际使用情况、土地性质,确认不存在正在耕种的农作物、未侵害村民合法财产权益,且作业行为符合土地管理相关规定,避免因盲目执行指令承担不必要的侵权责任。
  2. 农户遇到耕地被擅自占用、青苗被损毁的情况,第一时间留存现场照片、视频、耕种记录、损失证明等证据,若村集体发放的补偿款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可依法向实际侵权人主张差额赔偿。
  3. 村集体开展公共事务、新农村建设等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的征地、土地性质变更程序,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财产权,不得擅自安排第三方损毁村民合法财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