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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未清运完建筑垃圾退全款,因第三方阻挠被叫停还需全额退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6)鄂01民终2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服务合同约定“未完成服务全额退款”,因政府机关叫停等不可归责于服务提供方的原因导致服务无法完成的,退款金额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鄂01民终299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案涉《专项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协议明确约定“除派出所等政府机关叫停外,乙方负责清理完毕,若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未清理完毕则所有合同款退还”,该约定属于附条件的义务条款,仅在非因政府机关叫停导致服务未完成的情况下,才触发全额退款责任。本案中清运工作因案涉土地权属争议被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叫停,属于协议约定的除外情形,不可归责于服务提供方周某,结合周某已实际完成部分清运工作、付出相应人力物力成本的事实,法院酌定退还一半服务费符合公平原则及合同约定,并无不当。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最新案例

武汉某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武汉市江岸区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但地块上房屋权属与案外人存在争议,经生效判决确认某公司不享有地上房屋所有权。2024年8月某公司与周某签订《专项服务协议》,约定周某为其清运地块上120平方米范围的建筑垃圾,包干服务费6万元,除派出所等政府机关叫停外周某需在2024年8月30日前清理完毕,否则全额退款。

协议签订后某公司足额支付服务费,周某进场清运时多次遭到案外人阻挠,公安机关三次出警叫停清运工作,最终仅完成不足三分之一的清运量。某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周某全额退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一审法院酌定周某退还3万元,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合同合法有效,清运被叫停属于协议约定的除外情形,不可归责于周某,一审酌定退款金额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鄂01民终299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委托第三方开展场地清理、建筑物拆除等服务前,应当首先确认自身对服务涉及的不动产、财物享有完整的处分权,不存在权属争议,否则不仅可能导致服务无法完成,还可能引发侵权甚至刑事风险。
  2. 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对免责情形、合同解除后的结算规则作出明确约定,不要仅笼统约定“未完成则全额退款”,需区分服务未完成的原因,对不可抗力、第三方阻挠、行政叫停等特殊情形的责任承担、损失分担规则提前明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3. 服务提供方在承接存在权属争议的特殊服务项目时,应当对项目风险进行充分评估,留存好实际投入成本、服务进展的相关证据,一旦产生纠纷可作为主张相应款项的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