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公共场所踩水渍摔倒谁担责?征和律所结合宜昌(2026)鄂05民终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下雨天在公共场所公共通道踩到水渍摔倒,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是什么?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未签订书面协议的口头和解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鄂05民终1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是需达到与自身管理能力、风险防控水平相匹配的合理限度。针对雨天湿滑的特殊场景,仅放置警示标识、铺设小块防滑地毯不足以证明已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还需预判行人带水形成延伸水渍的风险,增加清扫频次及时消除隐患,否则应当对消费者的摔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其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对出行安全负有首要注意义务,雨天出行未留意路面湿滑情况的,自身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管理者的赔偿责任。最后,未签订书面协议的口头和解,若伤者作出承诺时未预见自身伤残等级、不清楚实际损失金额的,该和解承诺因显失公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伤者仍有权就实际损失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真实案例
2025年6月21日雨天,徐某前往宜昌某商场购物,行至某物管公司管理的公共通道扶梯口时,踩到地毯外延伸的大面积水渍滑倒摔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某物管公司仅在扶梯口铺设了小块防滑地毯、放置了“小心地滑”警示牌,未对地毯外的水渍进行及时清扫。徐某起诉要求某物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物管公司辩称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双方曾口头约定保险赔付后纠纷了结,徐某无权再主张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物管公司的防滑措施不全面,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徐某自身未留意路面情况也存在过错,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某物管公司扣除已垫付及保险赔付金额后,还需向徐某赔偿25813.18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责任划分合理,口头和解因徐某签订时未预见伤残结果不具有约束力,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鄂05民终13号
- 案由: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而言,特殊天气(雨天、雪天)下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高于日常,除放置警示标识外,建议扩大防滑地毯铺设范围、安排专人定时清扫积水、在湿滑区域安排人员引导,同时留存好履职相关的照片、工作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纠纷中无法举证已尽到义务。
- 对普通消费者而言,雨天出行需留意路面情况,自身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若在公共场所摔伤,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固定现场环境证据(如水渍、无警示标识等),及时报警或者联系场所工作人员留存记录,不要在未做伤残鉴定、不清楚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轻易签订和解协议,口头和解无书面凭证的不产生法律效力。
- 若双方确实就赔偿达成一致,务必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明确约定赔偿金额、赔偿范围、是否放弃后续主张权利等内容,避免后续产生二次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