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清算后出具欠条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征和律所结合襄阳(2026)鄂06民终2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双方存在委托理财基础法律关系,经清算后一方出具欠条的,能否按民间借贷关系认定欠款方的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鄂06民终228号生效判决分析:即便双方最初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委托理财而非民间借贷,只要双方事后通过清算达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协议,比如出具载明欠款人、欠款金额、还款期限的欠条,就可以按照民间借贷关系来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钟某出具的欠条意思表示清晰,且已经实际履行了两期还款义务,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钟某应当按照欠条约定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余某甲与钟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余某甲委托钟某将5万元投入创桥APP平台理财,钟某收到款项后当日转入平台指定账户,后续向余某甲转付了14250元理财收益,之后平台关闭无法回款。2023年钟某向余某甲出具金额为39170元的欠条,约定每月还款3264元,2023年12月31日前还清。钟某按约定偿还了2期共6528元后未再还款,余某甲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案涉欠条是否属于双方清算后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钟某主张欠条仅为代收代转凭证能否成立,钟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钟某出具的欠条明确载明了欠款人身份、身份证号、欠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意思表示清晰,且钟某已实际履行两期还款义务,其主张欠条为代收代转凭证无有效证据支撑,与欠条内容不符。双方均认可案涉欠条系委托理财事项终止后经清算出具,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关于清算后债权债务协议按民间借贷审理的规定。
裁判结果
驳回钟某上诉,维持原判,钟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余某甲偿还剩余欠款292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6元由钟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鄂06民终22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无论是委托理财、合伙投资还是其他经济往来,双方清算后如果出具了明确的欠条、还款承诺等债权凭证,就视为对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出具方需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不能再以基础法律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 出具债权凭证时一定要明确标注真实意思,如果是代收代转、代付等情形,必须在凭证上明确注明款项性质、付款前提、实际债务人等信息,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 参与各类投资理财前要核实平台资质,警惕“高收益、低风险”陷阱,发现平台爆雷或被骗后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证据,同时及时与相对方协商清算并固定债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