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滴滴但事故时未接单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征和律所结合襄阳(2026)鄂06民终3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私家车注册为滴滴网约车后,事故发生时未实际接单营运,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付车损?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鄂06民终332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网约车注册后未实际营运时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拒赔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车辆确实长期实际从事营运活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二是保险公司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的条款尽到法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案涉车辆虽注册了滴滴平台,但事故发生时并未接单从事营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危险程度因营运行为显著上升,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不能成立,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杜某为其家庭自用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襄阳分公司投保车损险,后将车辆注册为滴滴网约车并绑定两名司机接单营运。2025年4月15日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车损为20224元,杜某支付鉴定费5000元。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拒赔,杜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后杜某上诉至襄阳中院。
法院观点
襄阳中院认为,案涉车辆虽注册滴滴营运,但事故发生时未从事营运活动,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依据不足,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案涉车损及鉴定费均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裁判结果
撤销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25)鄂0683民初9902号民事判决;判令中国某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杜某支付车辆修复费用20224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25224元,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鄂06民终332号
-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车主若将家庭自用车辆注册为网约车平台从事营运,建议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备,变更车辆保险性质,避免出险后被拒赔;
- 若网约车注册后仅偶尔接单、事故发生时确未处于营运状态的,车主可留存事发时的平台接单记录、行车路线、出行目的等证据,用于证明车辆未实际从事营运,危险程度未显著增加;
- 投保时若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提示说明,即使投保人签署了投保声明,也可主张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 为查明事故损失产生的鉴定费、评估费属于法定必要支出,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车主无需自行负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