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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未提时效抗辩诉讼阶段再提有用吗?征和律所结合襄阳(2026)鄂06民终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阶段未就劳动者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诉讼阶段才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鄂06民终36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用人单位的该项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时效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期限利益,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仲裁阶段及时提出时效抗辩,若未在仲裁阶段提出,视为其自愿放弃该项抗辩权利,在后续一审、二审诉讼阶段再行提出的,除非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的请求权已过仲裁时效,否则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本案中某某美容会所未在劳动仲裁阶段就未休年休假工资提出时效抗辩,直至二审才主张时效届满,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未采纳其该项上诉理由。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真实案例

本案为襄阳地区典型的新就业形态用工劳动争议案件,基本事实如下:

王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某美容会所担任前台岗位,2023年4月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2800元。某某美容会所自2023年2月起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且自2024年11月起无故拖欠王某工资。2025年4月24日,王某以美容会所长期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025年6月18日,王某向襄阳市襄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欠付工资、被迫离职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赔偿自行缴纳的社保损失等请求。仲裁阶段,某某美容会所未就王某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仲裁裁决作出后,王某不服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双方2020年4月5日至2025年4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判令某某美容会所支付王某各项费用合计45875.23元。

某某美容会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王某2024年6月18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过1年仲裁时效,且王某系主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某某美容会所未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抗辩,诉讼阶段提出该项主张无法律依据,且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有误、王某系主动离职,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鄂06民终3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用人单位而言:
    • 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所有抗辩理由应当在仲裁阶段全面提出,尤其是时效抗辩、举证责任抗辩等核心抗辩,未在仲裁阶段提出的,后续诉讼阶段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切勿因疏忽错失时效利益。
    • 未休年休假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应当建立完善的休假管理制度,保留安排员工休假、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书面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N倍的经济补偿,反而增加用工成本。
  2. 对劳动者而言:
    • 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保留劳动关系相关证据,包括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流水、工牌、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等,便于发生争议时证明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工作年限等核心事实。
    • 因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过错提出离职的,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如邮件、工作群消息、EMS快递等)明确告知离职理由,否则可能无法主张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
    •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发生劳动争议后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