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0岁发生交通事故能不能主张误工费?征和律所结合荆州(2026)鄂10民终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年满68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主张误工费的,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鄂10民终62号生效判决分析:误工费的支持与否和受害人的年龄没有必然联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代表受害人必然丧失劳动能力,只要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自身仍具备劳动能力、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收入减少的,其主张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本案中周某虽已年满68周岁,但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承包责任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碾米作坊,存在实际收入,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其按照农林牧渔行业标准计算的误工费31984元,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5年1月15日,黎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监利市分盐镇路段时,与推行自行车的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黎某承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周某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共计43天,经鉴定构成两个十级伤残,误工期270日。案涉车辆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上诉认为周某已满68周岁,无证据证实其事故发生前有相关收入,不应支持其误工费31984元。
法院观点
误工费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无法进行正常劳动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误工费应否支持与受害人的年龄没有必然联系,超过退休年龄不意味着必然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中周某系农村村民,家庭承包有责任田,并无证据显示其已丧失劳动能力,周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还在从事劳动生产活动,一审以农林牧渔标准计算周某误工费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国某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8947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鄂10民终6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遭遇交通事故后,不要因为年龄问题直接放弃误工费的主张,只要能举证证明自身仍在从事劳动、有实际收入来源的,法院大概率会支持误工费诉求;
- 主张误工费时可准备的证据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出具的务农/务工证明、经营场所的照片/视频、过往收入的转账记录、邻里证言等;
- 保险公司通常会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拒赔误工费,遇到此类拒赔情形时,可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本次事故中鉴定费属于为查明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当事人无需自行承担该部分费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