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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明确指出结算资料缺失内容,能否免除违约责任?征和律所结合咸宁(2026)鄂12民终14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已提交结算资料,发包人虽以"资料不完整"为由拖延结算,但仅笼统要求"完善签证变更手续",未明确告知具体需要补正的资料内容。此种情况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办理结算系承包人造成"为由,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鄂12民终14号生效判决解答:发包人不能仅以"承包人结算资料不完整"为由免除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诚信原则与协助义务,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补正指引,包括缺失的竣工图编号、需补签的签证单主体、图纸应补充的具体内容等。若发包人仅笼统要求"完善签证变更手续",未提供具体补正清单,则属于未尽到合同履行中的协助义务,构成违约。

本案中,咸宁中院认定:承包人某乙公司在竣工验收当日已向监理单位提交结算资料并经监理盖章、发包人现场代表签收确认;发包人某甲公司虽两次发出《工作联系函》,但内容仅笼统要求"完善签证变更手续",未明确具体补正内容,使承包人无法针对性补正。征和律所认为,这正是发包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所在——"协助义务"不是一句空话,必须具体到可执行的程度。同时法院考虑承包人怠于主动要求发包人提供补正指引也有一定责任,最终按双方过错各半,将合同约定的3%违约金酌定调整为1.5%,判令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5912.48元。

此外针对发包人提出的"违约金与利息不能并存"抗辩,法院亦未采纳。征和律所提示:在建设工程领域,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补偿,违约金属于对违约行为本身的惩罚和损失填补,两者性质不同,在合同有明确约定且总额未明显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并行主张。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4月,某甲公司(发包人)与某乙公司(承包人)签订《咸宁际华园滑雪场项目零星工程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合同价款共计2781586.25元。施工期间因新增工程量、零星计工等,实际工程造价上升至3727498.53元。2023年10月16日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即向监理单位提交结算资料并由发包人签收。但因发包人在结算审计过程中拖延,仅笼统发函要求"完善签证手续",结算迟迟未能完成。截至起诉时,发包人已支付2611714.02元(占实际造价70.07%),未达合同约定的"按核定产值80%支付"标准。承包人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工程总价为3727498.53元,认定发包人未达到合同约定的80%付款比例,构成履行瑕疵;同时认定发包人发出的《工作联系函》仅笼统要求完善手续,未提供"可操作的补正指引",属于未尽到协助义务;但同时承包人也存在怠于主动要求补正指引的过错,故按双方各半责任,将合同约定的3%违约金酌减为1.5%。二审咸宁中院维持原判,明确指出:发包人收到竣工资料后未及时书面提出异议,且联系函未具体明确需要完善的签证单号、补签主体、图纸内容等,属于导致迟延结算的原因之一。

裁判结果:1.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1115784.51元;2.支付利息(以1115784.51元为基数,按LPR 3.45%,自2023年10月16日起计至2024年6月16日止);3.支付违约金55912.48元;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鄂12民终14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五、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建设工程结算环节是引发纠纷的高发区,本案给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实务镜鉴,征和律所从代理建设工程纠纷的实务角度提出以下独家观点:

对发包人而言:

  1. "以异议拖延付款"的策略并不安全。很多发包人习惯以"资料不完整""签证手续不全"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但本案明确——若不能拿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补正清单,反而会被法院认定为未尽到合同协助义务,进而承担违约责任。
  2. 收到结算资料后应当第一时间出具书面异议清单。异议清单应当列明:"缺失的具体文件名称、编号、内容"以及"补正期限",并通过书面或邮件形式送达承包人,留存送达证据。仅在内部口头沟通或发出笼统催办函,极易被法院认定为协助义务履行不到位。
  3. 违约金条款要慎重设计。本案合同约定"违约方支付合同价款3%作为违约金",看似对双方公平,但一旦发包人被认定违约,违约金基数可能以鉴定后的实际造价计算,而非合同暂定价,金额可能远超预期。

对承包人而言:

  1. 结算资料的交付必须留痕。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转交、签收清单、邮件等多种方式形成证据链,本案中承包人正是凭借监理盖章+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的"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成功证明已履行结算资料交付义务。
  2. 变更签证必须当场办理、双方签字确认。本案鉴定意见中"无法鉴定部分"高达39万余元,正是因为缺少签证文件被法院驳回。征和律所提醒:现场任何变更、新增工程量,务必当场形成工程指令单、工程量会签单,并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事后补办极易引发争议。
  3. 遇到发包人拖延结算,应主动书面催告并要求发包人出具补正清单。本案中承包人因"怠于主动要求补正指引"被法院认定有一定责任,违约金被酌减50%。这提示承包人在结算停滞时,不能被动等待,应主动以书面函件方式要求发包人明确补正内容,并设定合理期限,否则可能丧失部分违约责任主张权。
  4. 关于违约金与利息并存的问题,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与逾期付款利息可以并行主张",避免发包人事后以"重复主张"抗辩。本案中两审法院均支持了违约金与利息并存的主张,为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建设工程纠纷涉及鉴定、结算、签证、变更等多重专业问题,证据组织、诉请设计、违约责任划分都需要丰富的实务经验。征和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代理与咨询,能够为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各方主体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