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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还能要求拆围墙、恢复牛圈和清理堆土吗?征和律所结合恩施(2026)鄂28民终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邻里、亲属之间因宅基地、院坝、水井、牛圈、堆土等问题发生排除妨害纠纷,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书》后,一方又起诉要求拆除围墙、恢复牛圈、清理堆土、恢复鱼塘等,法院会不会继续支持?

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6)鄂28民终38号排除妨害纠纷中,争议最大的正是这个问题:已经签署的人民调解协议,能否阻却当事人再次以排除妨害为由提出相同或高度重合的诉讼请求。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鄂28民终38号生效判决分析:人民调解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协议已经明确处理的事项,当事人不能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违约、协议无效或应被解除的情况下,简单绕开调解协议,要求法院重新按照侵权或排除妨害思路作出相反处理。

本案中,杨某甲与杨某乙曾就屋后耕地、地坝边原牛圈土地、地坝填平、水井通行和自留地返还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某乙存在不履行协议的情形。因此,除“占用宅基地修建建筑物”这一事实清楚、未被协议有效消化的部分外,杨某甲要求恢复牛圈、清理堆土、恢复鱼塘、清理院坝树木石头等诉求未获支持。

征和律所认为,这类案件对当事人的启示非常直接:调解协议不是“临时说法”,而是可能影响后续诉讼胜败的核心法律文件。签字前要看清义务主体、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和违约后果;签字后若对方不履行,应围绕“协议履行”固定证据,而不是简单重复原来的侵权主张。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最新案例

1. 基本事实

杨某甲与杨某乙系兄弟关系,双方长期因房屋周边宅基地、耕地、牛圈、院坝、水井通行等问题产生矛盾。2024年9月25日,在基层组织主持下,双方就相关争议签署《调解协议书》,约定屋后耕地管理使用、牛圈附近树木处理、地坝整修填平、水井通行、自留地返还等内容。

后杨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杨某乙、王某拆除屋后围墙、拆除灶屋、恢复猪圈牛圈、清理承包地堆土、恢复院坝鱼塘并清理树木石头等。一审法院查明,杨某乙、王某在双方房屋之间修建的厨房确系占用杨某甲宅基地,遂判令拆除该建筑物、恢复原状;对其他请求,因双方已有调解协议处理,未予支持。

2. 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归纳的核心焦点包括: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该协议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围绕本文主题,最关键的问题是:调解协议已经约定的事项,杨某甲能否再次要求法院以排除妨害方式支持其恢复、清理、返还等请求。

3. 法院观点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甲与杨某乙于2024年9月25日就长期存在的土地、相邻关系等纠纷,在基层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结果,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进一步指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某乙存在不履行该协议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驳回杨某甲关于拆除屋后围墙、恢复猪圈牛圈、清理堆土、恢复鱼塘、清理院坝树木石头等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如果杨某甲认为杨某乙未按协议履行,可先请求原调解部门督促履行;经督促后仍拒不履行的,可依据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就履行争议另行起诉。

4.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杨某乙、王某仍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其修建在杨某甲与杨某乙、王某房屋之间、占用杨某甲宅基地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杨某甲其他上诉请求未获支持。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杨某甲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鄂28民终38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排除妨害纠纷中,一旦双方通过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基层组织签署书面调解协议,后续诉讼的重点往往会从“原来谁侵权”转向“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已经履行、是否存在违约”。当事人处理类似纠纷时,建议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 第一,调解协议签字前要明确边界。例如道路宽度、水井通行范围、土地返还时间、树木移栽期限、堆土清理主体等,最好写到可执行、可核验的程度。
  • 第二,不要轻易签署“再无争议”条款。如果仍有损失赔偿、历史占地、违建拆除等问题没有解决,应在协议中保留权利,否则后续起诉可能面临“已由调解协议处理”的抗辩。
  • 第三,对方不履行协议时,要固定履行障碍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催告记录、调解部门督促履行记录、报警或村镇处理记录等,证据重点应围绕“对方违反协议哪一条”。
  • 第四,二审阶段不要随意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本案中,杨某甲在二审新增停止占用公共取水道路、赔偿水管水井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请求,法院认为属于新增独立诉请,调解不成后应另行起诉,而非直接在二审中审理。
  • 第五,物权请求权与协议履行请求要区分诉讼路径。如果是新发生的占用、堵路、断水等妨害行为,可以考虑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果是调解协议约定事项未履行,则应考虑以调解协议为基础主张继续履行、违约责任或确认相关权利义务。

征和律所特别提示,亲属之间的宅基地、相邻通行、用水、院坝使用纠纷,看似金额不大,但事实跨度长、证据分散、情绪对立强。越是熟人关系,越应把调解结果书面化、具体化、可执行化,避免“签了协议仍无法解决问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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